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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M0 a) X1 _& p' Q我叫李社娥,家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善堂镇后村,丈夫叫宋国学,今年65岁,一辈子务农,为人热情口碑不错。2021年秋后开始在镇上一家洗浴中心打工,今年1月的一天突然被抓,派出所给的理由是涉嫌组织卖淫罪,家人们绝对不会相信我丈夫会涉嫌犯罪。通过进一步了解,我把我丈夫在洗浴中心打工的情况陈述一下,请广大网友评判是否构成犯罪。5 I2 d! x- e* A$ O0 _
我丈夫就是一个在家务工的农民,在家没多少事情。2021年秋后接收熟人邀请到镇上一家洗浴中心当厨师,兼保洁,每月3000元工资,这让我丈夫非常高兴,干起工作也很卖力,由于年长,与老板也是熟人,工作人员有时会称他是“经理”。
: L( g4 s( a8 y6 f没想到前不久该洗浴中心因存在卖淫行为被查处,更没想到该事件洗浴中心老板李某父子没抓,主管财务的人员没抓,“伙夫”宋国学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目前已经被浚县法院提起公讼。
5 s- h! A0 q/ t2 X" b3 E& i我丈夫虽被有些人称为经理,但其并不是该洗浴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利润的分配,每月只拿固定工资3000 元,有时甚至更少,是名符其实的打工人,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动机。
; D2 H. C7 v3 _! r0 d x6 X在整个卖淫的环节中,我丈夫在试钟环节因服务员不在而通过对讲机临时顶替喊一下,成交后老板会给大家1元钱的奖励,发工资之后结算。其主观方面显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意存在。另外,由于其并不参与对卖淫女的管理,卖淫女是否卖淫其并不能控制,实际是由李某控制。
4 v2 D1 k7 h1 X$ [另外我丈夫客观要求方面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2 `' j9 V' e* D% 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本案中宋国学没有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n( u2 J( z3 q+ Q1 `
理由是如下:0 ^- i% z% Z/ \& P6 X9 T
洗浴中心的卖淫女不是我丈夫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找来的。我丈夫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让他们服从其管理安排。我丈夫仅在服务员不在时进行试钟喊一下,其他环节都没有任何的管理动作,也没有让她们服从管理的意思表示。4 J; b; @( ~, m$ O* ?# C$ l' A
我丈夫没有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也没有在整个卖淫活动中具体实施中起领导、指挥作用。我丈夫本人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包括打扫卫生、打杂、做饭,并不像是实际经营者的工作内容,他只为普通的打工者,其没有能力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也不可能影响整个卖淫活动。
/ E: B4 O% y) ], O8 l我丈夫是否组织卖淫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评定,如工资由谁发放,他除基本工资外是否还有提成,对性工作者的卖淫行为是否行使管理权等,这些都可以查清楚,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我丈夫是组织者。说我丈夫是组织卖淫者,他哪来的本事?既不是洗浴中心老板掌控着场所,也不是鸡头,也不从中得到分成,而实际上鸡头李某因相同罪名已经被判刑更说明一些问题。我丈夫不能成为某些实际犯罪者的替罪羊,请司法机关明察。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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