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在山上猎捕6只野鸡,拿回家准备进行烹饪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6只野鸡为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月3日,四川甘洛县人民法院在海棠镇人民政府院坝巡回审理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猎捕红腹角雉被判刑。
▲庭审现场 2021年3月许,张某洪在石棉县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持有,准备用于猎捕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2024年4月13日17时许,施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洪、张某银前往甘洛县海棠镇双马槽村附近山上猎捕野鸡。三人共同搜寻到野鸡后,由张某洪用其携带的前述枪支陆续猎捕了6只野鸡。当日22时许,施某、张某银等人在张某洪家中准备烹饪野鸡时,被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警方当场查获6只被猎捕的野鸡(死体),在张某洪卧室搜查到射钉弹61颗、钢弹35颗,在张某洪家后菜地北侧竹丛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三人猎捕的6只野鸡为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洪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施某、张某银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非法猎捕6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并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30000元。 该案公开进行合并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某、张某银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30000元。
▲庭审现场 当天,海棠镇村民、村组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代表等6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结合案件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发放环境资源宣传手册。 # S/ F1 q- g+ t- y*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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