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近日有网友问及今年初民政部陆治原部长签署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有哪些统一规定?这里编辑简述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会组织名称如何构成? 根据三类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办法》第八条对其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三、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如何确定? 为规范使用字号,《办法》第十条设定了字号的使用规则:一是字号字数应当具有合理性,规定字号字数下限,“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考虑到难以科学确定字数上限,为预防字号过长和过度追求标新立异,影响社会组织名称严肃性,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二是字号应当具有显著识别性,规定“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防止字号与行(事)业领域混同、产生歧义;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以维护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的严肃性。 四、社会组织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指的什么? 《办法》第十二条对组织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 1.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2.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五、社会组织名称中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吗? 《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 1.社会团体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2.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人名规定,要求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对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 $ w$ J$ }; m: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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