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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法官胡乱办案 同一案子重复立案反复判决 结果前后不一乱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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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9 15:45: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们乃是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股东任德志(法定代表人)、蔡华福、吴启伦、邓思成。此刻,我们四人忍无可忍,实名揭露广安市广安区法官杨宗明等人那令人发指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径!他们的肆意妄为,将我们四个家庭推向了水深火热的生存绝境,让我们举步维艰、痛苦不堪! 华蓥市四河滩电站于2007年获国家批准建设完工并正常运营。五股东中除杜茂林持有15%的股权外,我们其余四股东于2012年6月26日依法将华蓥市四河滩电站85%的股份卖给了自然人黄娟娟,并即刻签订买卖协议,完成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和税务等所有法律手续。此后,这个买下四河滩电站的黄娟娟于2013年11月4日竟向自然人谢贤贵私人借款100万元,款项直接转到黄娟娟的私人账户,丝毫未进四河滩电站的对公账户。在明确的法律关系中,黄娟娟亲口承认这纯属她的个人行为,与四河滩电站毫无关联!
然而,股权卖出两年后,由于黄娟娟拒不履行股份转让合同,拖欠我们四股东的余款迟迟未付,我们四人于2014年9月12日通过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才收回了股权。 依照协议,借款后的黄娟娟向谢贤贵偿还了部分款项,后来因没钱便不再偿还。谢贤贵于2014年12月26日将四河滩电站、黄娟娟起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区法院作出(2015)广安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判定四河滩电站不承担连带责任,借款行为纯属黄娟娟个人所为,判决驳回谢贤贵的诉讼请求。谢贤贵不服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2015)广安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毅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理说,上述两级法院的判决本应是基于事实、遵循法律的公正裁决,此案理应尘埃落定,双方都应服判息诉。即便判决有误,也应当依法申请再审。可让人惊掉下巴的是,谢贤贵不走正道,“另辟蹊径”,重蹈覆辙,再次以四河滩电站(含已卖四股东)、黄娟娟、杜茂林(未卖股股东)为被告,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那100万元借款。广安区人民法院居然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此案,并作出(2015)广安民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责令三被告偿还100万元债务。同一个案子,重复立案,重复判决,还判出了两个天差地别的结果。这次判决,广安区法院简直是自打耳光,全盘否定了自己先前的判决,让原已卖出股份的四个股东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黄娟娟那100万元借款。已卖出四河滩电站的四个股东不服,再次上诉至中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也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申请再审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公然违法驳回我们的再审申请。 这不过是一个简单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在庭审中无数次向各级法院声明借款系个人行为,供自己使用,理应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并且已经在履行还款义务,还了53万元,剩余47万元也向出借人和法院承诺会继续偿还。 再者,电站依法转让时,我们原四股东与黄娟娟于2013年4月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将电站公章等一切证件交给了黄娟娟。转让协议书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第四条清晰规定:乙方(黄娟娟)在未付清甲方转让款之前,四河滩电站所有的证件印章不得移交给乙方,且电站所有证件、印章只供报表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以电站名义向个人、公司及金融单位借款,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电站一概不承担。如此明确的协议书,双方权利义务一目了然,足以证明四河滩电站根本不可能向任何私人或金融机构借款,黄娟娟借款完全是私人行为,电站绝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庭审时,广安区法院的法官杨宗明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置若罔闻,甚至蛮横地强行让当事人闭嘴,对双方的《退转协议书》更是冷漠地置之不理!
黄娟娟向谢贤贵借款100万元,纯粹是个人行为。四河滩电站与谢贤贵的民间借贷协议虽成立,但借款未入四河滩电站账户,电站也未使用该款。此民间借贷协议根本就未生效,实际借贷当事人就是谢贤贵和黄娟娟,四河滩电站及股东绝不是当事人。关键是,黄娟娟自己都承认此款为个人借款,并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可如今,黄娟娟竟然嚣张地说:“我现在有钱也没法还,因为法院把我的责任撇清了。”出借人谢贤贵为何要将四河滩电站再次告上法庭?无非是担心黄娟娟余款还不上,于是绞尽脑汁托关系、找门路,在同一法院重复立案,妄图将责任强加到毫无还款责任的四河滩电站身上,以为电站股东多,还款容易,这便是出借人的如意算盘!正因如此,广安区法院的法官杨宗明等人挖空心思,作出了违法立案和违法判决。同一民间借贷纠纷,同一法院竟然能判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还都具有法律效力,这在司法史上简直是闻所未闻!“一事一判”的原则,在广安区、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竟然被肆意践踏,荡然无存!同一案件为何能在广安区、广安市两级法院再次立案、再次判决,且结果大相径庭?这到底是何种无法无天的乱象?难道是“关系”“人情”“金钱”在背后兴风作浪?若不是,那究竟作何解释?
同一个法院,面对同一个事实,仅仅因为审判法官不同,就能做出前后矛盾且都具法律效力的两个判决?这中间,广安区法院的法官杨宗明与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我们无从知晓。但如此颠倒黑白、自相矛盾的判决结果,怎能让人信服?又如何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就在前不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还向无辜者发出听证通知书,强行追加无辜者的责任,并蛮横地强制执行,冻结无辜者的银行卡,致使四位无辜者生活无依无靠。年近8旬的老吴悲愤交加,怎么也想不通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还会发生如此荒谬绝伦之事,最终在悲愤中病倒住院。广安区法院的这一幕幕荒诞至极的闹剧,令人触目惊心、毛骨悚然!我们殷切期盼各界媒体予以高度关注,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法律一片清朗!
华蓥市四河滩电站四股东:
任德志 13982651162    吴启伦 13982634189
蔡华福 13110284098     邓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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