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故意杀人犯王俊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9日,和某梅与平遥县男子张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3月,罪犯王俊帅与和某梅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后王俊帅明知和某梅已婚,仍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夫妻房。2017年12月,王俊帅与和某梅在王俊帅家中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初,王俊帅因不满和某梅与被害人闫某平微信聊天,遂与和某梅发生矛盾。和某梅遂与王俊帅分手,返回平遥。后和某梅与闫某平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初,王俊帅至平遥县欲带走和某梅共同生活,和某梅拒绝。同年6月18日,王俊帅从浙江省乘火车抵达平遥县,欲带和某梅离开,和某梅再次拒绝。后王俊帅购买了摩托车、望远镜、GPS定位器,并于6月23日到被害人闫某平住处踩点,返回途中购买了一把菜刀。当晚10时30分许,王俊帅携带菜刀躲藏于和某梅、闫某平居住地旁边的院内。次日2时许,待闫某平、和某梅熟睡后,王俊帅将房门上的纱窗卸下,爬窗入室,持菜刀砍、割在床上睡觉的闫某平颈部,致闫某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和某梅惊醒,王俊帅带和某梅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俊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王俊帅不服,提出上诉。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俊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案 罪犯王俊帅明知和某梅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其在本案中因感情纠葛,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深夜爬窗入室,持事先购买的菜刀砍杀睡觉的被害人,事先有预谋、有准备,事后毫无悔意,不仅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且计划逃离国外躲避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王俊帅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严惩。
; ^6 D; T, C3 c, a9 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