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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一切正常使用,曾在2017年被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在2024年1月30日又收到消防救援大队16.6万元的巨额罚款,鉴于无法承担此巨额罚款,超市被迫撤店关闭……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一则撤店公告引发关注。2月26日,该超市法人杨先生告诉纵览新闻(报料微信:ZLXWBL2023),两次罚款事由均为“开业未申报消防手续”,他认为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不合规。26日上午,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具体情况,需等待办案人员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回复。
% N, R+ X, m7 t9 P( X+ a4 a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一家超市的撤店公告出现在网上。撤店公告称,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应急办多次来店督导检查,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一切正常使用,曾在2017年被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在2024年1月30日又收到消防救援大队16.6万元的巨额罚款,鉴于无法承担此巨额罚款,超市被迫撤店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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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落款为石莲子和美超市,并表示如消费者在本超市办理过会员卡、储值卡等,可与原超市负责人联系,协商就近消费等相关事宜,并留有联系电话。
2月26日上午上述撤店公告上面留有的电话,对方称,她是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店长,负责超市的运营工作,该超市在当地已经营了七八年,目前已闭店。对于撤店公告上反映的罚款问题,这名店长称并不清楚,让记者与超市老板联系。当天联系上了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法人杨先生。杨先生称,他在临沂市经营着8家超市,位于石莲子镇的和美超市于2016年开业,有十多位员工,超市经营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经营场所为租用的个人农村自建房,由于自建房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所以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只要消防大队认可,就能正常营业。”杨先生称,该超市曾于2017年被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罚款事由为“开业未申报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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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 M$ X9 H7 r+ k杨先生说,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以为有消防设施就可以开业了,不知道还要办理消防手续,2017年交完5万元罚款后,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并未通知他去补办相关手续,也未下达过整改通知书,他自认为交完罚款后就没事儿了。之后几年,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都会到超市进行多次安全检查,也从未提出过整改意见。一直到2024年1月,杨先生再次收到罚款通知。) W3 m. e) ^3 [,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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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口头通知,说我开业多年未申报消防手续,要对我再一次进行罚款,最低3.1万。”杨先生称,2017年他已为该行为承担了相应的罚款,他认为消防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并不合规,于是提出了质疑,“就因为我说了这句话,县消防救援大队就说我拒不配合,之后多次到店里取证,不检查安全隐患,也没给我们下达整改通知书,1月30日向我们下达了罚款16.6万元的罚款通知书。”杨先生称,店内的消防设施很齐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检查时还曾对店里的消防设施进行过表扬,“说我们的设备在整个莒南县是最好的。”" \, k5 i- Z1 U# A0 _9 c/ C" }2 z! g
2 Y% m: D3 q/ ]; g: X“超市本就是微利行业,16.6万元的罚款实在没能力承担,我们只好闭店。张贴的撤店公告只是想给消费者一个交代,持有储值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其他店进行消费,也可以联系原超市负责人进行退费。”杨先生说,他没想到会有人将此公告发到了网上,2月25日,当地有关部门与他进行了联系,他不方便将消防出具的罚款通知书提供给记者。* T4 h. u& u4 ~
: n0 x3 |7 ?# G) Z3 b; @针对杨先生反映的问题,2月26日11时20分,致电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罚款符合相关规定,程序没有问题,现在也正在办理这个事儿,但了解具体情况还需咨询相关办案人员。“他们都出去检查了,等办案人员回来后给你回电话。”16时22分,记者再次拨通了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说,“已将问题反映给办案人员,他们还没有回来。”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回复电话。+ Q/ L" V- a" k9 v3 F
/ @) a3 t. f6 W/ e*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表示,《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H3 a& Y U! f& X
! d! o! P: F# g4 ]本案中和美超市在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的确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消防部门有权对其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9 ^9 r5 G. H% s+ C) K$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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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和美超市被行政处罚之后,就同一事项,2024年再次给予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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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说,如根据和美超市法人所说,交完罚款后的几年,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都到超市进行安全检查,未提出过整改意见,却再次进行行政处罚,违反行政法中的信赖原则。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执法不规范,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未告知补办消防手续,未下达过整改通知书。1 g7 V h+ C& b& C) u-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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