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撤案后,晓彤家人虽然对此不理解,但考虑孩子的将来,只希望周某能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就行,但至今没有再收到任何赔偿。2024年1月25日,晓彤家人向砚山县公安局寄出了《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申请书及第二次刑事控告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委托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以及再度启动刑事立案调查。“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砚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文山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皆系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具备法医类鉴定的资质,但却选择了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我们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另外,我们对过失犯罪的罪名认定也不认同。”晓辉还表示,据他了解,周某作为枪支持有者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后,却并未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 / B* g ]7 @0 d2 x; h6 a7 |. G$ _9 l0 G* f' H
女孩期待早日手术% {+ t% Y7 C E4 S) p
8 S5 D, c7 A% Y5 k: t 根据晓辉反映的情况,2月23日,新黄河记者联系了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电脑查询看,该案件已经销案,销案原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周某达不到被起诉的犯罪事实。目前,科室还未收到晓彤家人寄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申请书及第二次刑事控告状》,如果家属申请第二次控告,可携带材料现场来申请。对于案件其他详情并不了解。3 j5 U9 S. A3 d. M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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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部门的认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庆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砚山县公安局的决定撤销案件并无不当。宋庆霞说,按照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从周某、梁某的笔录来看,周某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过失行为,再结合晓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而非重伤。目前,我国刑法只对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规定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不过,晓彤的伤残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可以向周某主张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则有不同看法。殷清利认为,警方因晓彤伤情达不到要求,不予追究周某刑事犯罪行为,没有充分考虑案发时环境及枪支来源等因素,仅以周某自我供述片面认为其行为不存在故意,系过失,未考虑周某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按照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事发时,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控告人伤害,甚至导致控告人死亡的结果,却依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再退一步说,周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没有设法避免,这就是典型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对此,不管控告人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还是重伤,周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0 ^& e" R8 N. b0 o9 z2 b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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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清利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按照周某的具体行为判断,他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当然,也不排除周某已经获刑,司法机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况。” 2 A1 p+ ^4 K& N$ b( S; _/ I$ g. i7 e. ?% M1 S6 o1 M8 O
不过在以往各地法院判定枪支意外走火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案件时,通常会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进行判罚,极少会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7 y; e1 G+ [* _0 `. T- \2 n8 Y 5 H/ p9 V! S+ E" _# f8 {5 v" Q$ x7 h 对于周某是否犯罪,晓彤并没有什么概念,她只把那天当作一场“意外”。面对这场改变人生的意外,晓彤只期盼着,家人能早日给她凑足手术的费用,让自己也能跟同龄人一样,健康活泼地长大。 0 {; c0 J/ Q% z5 X$ t+ o* `: C- a0 E) r; Y& |& x D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