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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子捧场朋友饭店,被宰了7472元,朋友:想吃好的又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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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09:57: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前段时间,广东某地上演了一幕现实版“友尽”。某女子到朋友新开的饭店捧场,结果朋友却狠狠地宰了她一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这起案件。
“什么,怎么这么贵?”拿到账单的小陈(化名)一脸懵。这顿饭总共就12个菜,怎么账单显示7000多块,加上所谓的服务费,一共7472元。
据悉,该饭店的人均消费水平不高,差不多四百多块钱。
小陈对7472元的账单最不满的地方在于10%的服务费。虽然饭店装修的很豪华,但服务员只是负责上菜,其他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服务,完全是肆意标价。
且小陈的朋友在其来之前就将菜给点好了。随后,明悟过来的小陈又惊又恼。 惊的是饭店端上来的菜里就只有一些是稍微上点档次。小陈经常在饭店吃饭,眼光毒辣,一道菜值多少钱,她心里多少有数。很显然今天点的一桌子菜价格不合乎实际价钱。
恼的是自己与饭店老板相识一场,做朋友几年了,没想到来好心捧场竟被他当冤大头。
到最后,朋友也没说“打个折扣”之类的客套话,甚至撂下一句“想吃好的还嫌贵”。
她没想到,2年的朋友情谊抵不过几千块钱。小陈表示,她不打算与这个朋友继续交往下去,这一事件太让她感到寒心了。
【以案释法】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这起案件?首先,从民法层面,来看该事件。
小陈的朋友以帮小陈订菜为由,点了几道高价菜品,超出小陈预期,可能涉嫌欺诈。
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欺诈是指在达成民事合意时,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诱骗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可见构成民事欺诈的要件在于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或是捏造事实,或是隐瞒真实情况。
当有欺诈的行为出现,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她有权行使撤销权。
以本案为例,小陈到朋友饭店吃饭的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与朋友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小陈给付金钱,饭店提供餐饮服务。
朋友超出小陈的价格预期订制菜单,有隐瞒真实价格的嫌疑,小陈误以为不过是人均400多的价格,结果账单显示7472元,远超她的预期。可以认定小陈遭遇到民事欺诈,她有权撤销与饭店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
其次,站在消费者层面,饭店此举侵犯了小陈的消费者权益。小陈到饭店吃饭消费,她对饭店来说就是消费者,享有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
这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前提条件。相对应地,商家有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的义务。
在本案中,朋友事先替小陈预订好菜品,但并未告知她菜单价格。这侵犯了小陈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还享有自主选择权。具体而言,消费者可具体选择购买哪个商品,有权拒绝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以本案为例,小陈有权拒绝朋友提供的菜单,在菜端上桌时,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将非她自愿点的菜品退掉。
在本案中,小陈几人一直被动接受饭店的安排,强制消费高价菜品,并无选择的权利。虽然小陈和老板是现实中的朋友,但在法律层面,二人同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小陈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小陈虽然被朋友摆了一道,但她还是选择买单走人。而当我们遇到宰客事件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第一时间拍照存证,接着拨打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
对于经营者经营不当行为,市监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此外,我们还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
小陈好心给朋友新开的饭店撑场子,结果被当冤大头宰。朋友情也抵不过金钱的诱惑。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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