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夫妇银行流水显示有大额钱财支出给陌生人
0 ]; ]$ d7 u7 _. w4 w) L5 n' h) M“理财合同盖的是银行的章,办理业务都是让银行的人办理,密码、证件在自己的手上”,兰州的老吴夫妇是交通银行的VIP客户,他们很是疑惑,“存在交通银行的560万元啥时候被挪走了”? 老吴和妻子老刘,早年经交通银行一家支行的经理刘泉介绍,试着投资一项高利率的“理财”产品,首次投资就收到高回报,多年来每年都复购,刘泉职务也一度升迁到支行行长。2021年,老吴夫妇发现存在交通银行的500多万元“不翼而飞”,便将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诉至法庭。
1 } Z# v$ {/ J% m5 \$ P. }: r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第三人刘泉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入案外人账户用于对外放贷,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月28日,法院驳回了老吴夫妇的诉讼请求。2023年6月20日,甘肃银保监局在接到老吴夫妇举报后答复,此事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该局会继续督促交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办工作。 信任客户经理高息理财 办理U盾存入大额金钱 老吴1963年出生,妻子老刘1966年出生,他们都是甘肃兰州人。此前,老吴经营一家公司,经常有大额款项汇入交通银行。2009年10月8日,刘泉调入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担任客户经理后认识老刘。 老刘和老吴在该行都开有账户。刘泉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老吴和老刘分别于2010年、2011年起,长期多次通过刘泉购买理财产品,起初,理财产品收益率约为3%至4%。老刘、老吴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成了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的沃德客户(类似VIP客户)。
↑老吴夫妇此前办理的U盾
3 R4 N- l- `# Q8 C7 L$ X4 {7 N' g/ s老吴夫妇的女儿吴女士告诉大约在2013年左右,当时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建议老吴夫妇办理第一代U盾,如将U盾插入电脑,输入设定好的密码,即可网上转账。老吴夫妇不太会打字,也不会使用电脑,但还是各自办了一个U盾。 吴女士提到,她的父母比较传统,一直未开通银行卡的短信服务,习惯通过前往实体银行存取钱,所以办理U盾后并没有在外使用,母亲每次都会把银行给的各种回单保存好,这些年来,已经保存了一小叠回单。但他们没有想到,办理U盾反给他们的钱财流失埋下了隐患,让他们一度难以自证没有在除银行以外的地方使用U盾。 老吴夫妇回忆,2013年时,刘泉向老吴夫妇推荐年收益可达10%的理财产品,还称这是一个向银行“大客户”开放的“得利宝”兰州市轨道交通项目,“由交通银行担保,风险不大”。老吴夫妇决定先买40万元的理财产品试一试。 2013年3月18日,老吴与交通银行天鹅湖支行签订“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2013.3.18日起至2013.9.18日,贷款金额肆拾万元(400000元)整,约定利(率)年10%,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计440000(肆拾肆万元整),借款人不可提前终止。”合同上有老吴的签字,并加盖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业务受理章(圆形章)。合同到期后,老吴得到本金和收益。 吴女士称,夫妇俩最开始还比较小心,出于对交通银行和银行高级经理刘泉的信任,后来家里除了买房的大额支出,老吴公司的流动资金都投入在这个理财产品,赎回期限为7日至几个月不等,到期后也常是连本带息继续滚做,老刘手中也存下了多个合同。几年下来,年利率逐渐由最初的10%降到了8%。 刘泉在交通银行的职务曾一度升迁,从最初的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助理沃德客户经理、沃德客户经理,到兰州银安路支行普惠型支行行长,后成为天鹅湖支行小型支行副行长。2020年3月后,他在兰州多个交通银行的支行担任沃德客户经理。 按照吴女士的说法,她的父母成为沃德客户后,每次续购这款理财产品时,都是带着U盾,到不用排队的沃德专区办理。吴女士说,办理业务时,由刘泉将U盾插在银行的电脑上操作,她的父亲或者母亲坐在电脑对面,并看不到刘泉使用电脑页面的情况。当刘泉告知他们需要输入密码或者签字时,就按照刘泉提示的来操作。中途有一些业务需要到前台办理的时候,也是由刘泉带着资料去前台办理。每次理财产品到期前一个月,刘泉都会提前电话联系老吴夫妇,询问是提取还是继续滚做。2018年左右,老吴家里需要买房,需要从存款中取走部分大额存款,也能顺利提取。 刘泉有一段时间从天鹅湖支行调到其他支行,所在支行恰好离老吴家很近。吴女士称,刘泉也告知老吴夫妇,在他那边办理的业务,也会跟着他走,可到他所在支行办理。
老刘习惯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多年来留下大量回单
) g3 I: g% g; f7 d经理离职发现500多万被转出 将银行及离职经理诉至法院 2019年,老吴夫妇经营的公司状况不好,他们关闭了公司,打算靠着他们共同存下的500多万元的利息来养老。 因吴女士定居在成都,老吴夫妇后来也前往成都和她一起生活。此前,每次续签合同,老吴夫妇都会去兰州的银行续签。2021年受疫情影响,老吴夫妇一直无法回到兰州续签合同,就让刘泉将合同邮寄给他们,但一直没有收到合同。 吴女士称,2021年12月初,交通银行另一个客服经理打电话给老刘,让她去银行领一些年终小礼物,老刘就提到刘泉答应寄合同,已经隔了好几个月都没有寄过来。客服经理告诉老刘,刘泉已经离职了,而老吴夫妇与刘泉通话时,刘泉又说“没有离职”。 老吴夫妇前往银行查看流水,发现自2013年起,他们刚刚把钱转入账户内准备用作理财,几分钟后这笔钱就被转出到一些陌生银行账户上,等到理财产品快要到期或者他们准备用钱的时候,最开始会提前转回来,账户上的总金额不变。大约2020年的时候,账户上的钱已凑不够数。吴女士称,因为老吴夫妇一直没有开通短信服务,也没有收到把钱往外转的收据,对刚存入里面的钱被转出去并不知情。据他们统计,老吴账上有13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提取,老刘账上有430万元无法提取。 后来,老吴夫妇找到刘泉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据吴女士提供的一份在2022年8月23日的录音,刘泉称2019年之前,交通银行的确存在“得利宝”兰州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理财产品,但是2019年这类理财产品叫停,合同到期了也本应中止,但他将老吴夫妇的款项都挪用于自己放贷了。刘泉表示他愿意还,但沟通了一段时间后,刘泉未还清这笔款项。老吴夫妇也曾与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沟通,一份录音中,该支行相关负责人提到可以帮助追回一部分款项。吴女士表示后来沟通中觉得对方没有诚意,不了了之。 随后,老吴夫妇分别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天鹅湖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以及刘泉告上法庭。2022年10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老刘和老吴的诉讼请求分别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存款430万元和130万元,以及被告支付对应存款相应的利息。老吴夫妇认为,他们作为储蓄客户,常年在被告处储存资金并购买被告理财产品。2020年11月,时任被告行长职位的人员刘泉在原告理财产品到期,资金回流到被告资金池还未转到原告储蓄账户的时间空档,利用职务之便从被告资金池中挪用两名原告的存款分别430万元和130万元,至今未予归还。
老吴夫妇银行流水显示,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又被转出 老吴夫妇还认为,被告银行对资金交易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的义务,应保证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被告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也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储存在被告处的巨额存款消失,原告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支付本息的权利。 被告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辩称,已按期足额兑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被告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从原告所谓“资金池”中挪用存款的事实。 刘泉辩称,对原告诉求金额无异议,欠老吴和老刘共计560万元,其中欠老吴130万元,愿意积极还款。但原告诉称刘泉从资金池挪用资金不属实,他无权限和能力挪用原告账户中的款项,包括理财产品资金其均无权限操作,所有转账都是原告自己转的。他没有掌握老吴、老刘的银行卡、密码,没有转款权限,钱是原告自己借出去的,贷款客户是第三人给原告介绍的。原告自己放贷不放心,刘泉就和原告签订了《“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与原告签订的每一期合同到期后都会和老吴、老刘对账,无异议后当场撕毁旧合同,利息是由借款人支付。2021年欠原告利息40万元未支付,刘泉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分十几笔存到老刘建行卡二十多万元。刘泉愿意积极还款,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属经济犯罪范畴 驳回原告起诉,警方已立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泉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原告老吴夫妇长期通过刘泉购买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等系列理财产品。有多次转入大额金额进入账户后,随后账户内的钱又转给了“朱敏””王继德”等人。刘泉陈述其中一人收到的钱款是偿还款,其余转款因联系不到借款人无法核对。 老吴夫妇与贷款人交通银行兰州银安路支行、天鹅湖支行分别签订《“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其中有手写内容约定:“本合同约定客户不得提前终止,到期可以续贷利率8%。我行可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控,特此约定,合同到期日2021年9月20日。”有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处加盖交通银行支行的条形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处刘泉签名。 刘泉陈述前述合同实际并未向交通银行备案,加盖公章亦非交通银行合同专用章,合同载明金额实际为合同签订时出借后借款人未还借款本息合计金额。 2021年12月29日,刘泉填写辞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说明为“本人因个人家庭原因提出离职申请”,2021年12月30日,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2022年1月7日,刘泉填写离职审批表中,审计监督部意见一栏中负有高风险资产责任是否已认定、离任、离职审计是否已办结处签字为“无需认定”,人资部经办审核意见为“该员工为沃德客户经理,已完成脱密,无需提交党委会,请领导审批。” 2022年8月23日,原告代理人吴女士找刘泉核对转出款项时,刘泉认可涉案转出金额系其转出用于对外放贷后部分款项未收回,导致原告损失。庭审中,刘泉陈述向案外人放贷借款并未经过银行审核,与银行业务无关,原告对刘泉信息不知情,借贷人均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资质等原因无法贷款的客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第三人刘泉利用原告的信任,通过与原告签订虚假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入案外人账户用于对外放贷,造成原告大额资金实际无法归还的结果。这些行为均是利用其在银行经手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2月28日,法院驳回老吴夫妇的起诉。 除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老吴夫妇还将此事向甘肃银监局进行举报。此前,老吴夫妇收到了落款时间为3月24日的《甘肃银保监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部分受理类)》。告知书中提到:该局已受理举报人所述交通银行天鹅湖支行前行长挪用您存款的事项。对于赔偿事宜,请举报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023年6月20日,甘肃银保监局作出的一份《甘肃银保监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显示,关于老吴夫妇来信举报交通银行刘泉挪用他们账户存款的问题,经核查,交通银行西固支行负责人在2021年12月10日向举报人短信告知刘泉即将离职;举报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款项及收益均按约定返还两人账户;在举报信中提到的举报人二人的账户向其他人员(朱敏、王继德、贾一凡等)的转账是通过网上银行和个人网银转账,暂未发现刘泉挪用账户存款资金的证据;经查询交通银行理财质押业务,举报人主动补充的《“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反映的信贷关系并未发生。 上述《意见书》中还提到,举报人所反映的刘泉有关情况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该局继续督促交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办工作。吴女士表示,此前举报时与刘泉、银行人员的录音等证据并未交由银监局,他们将拿着新的证据材料再次对刘泉挪用一事进行举报,希望甘肃银保监局彻查此事。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相关负责人,对方暂未接受采访。 吴女士讲述,因为这笔钱款一直无法要回,她的母亲老刘因此事长期郁郁寡欢。此事也导致她家中经济困难,只能“借款请律师维权”。 (文中姓名老吴、老刘、吴女士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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