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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醉酒男子当街调戏两女子被群父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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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6:16: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大快人心 6月18日,天津,大街上发生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件。一名手上疑似有纹身的男子,酒后在大街上行走时,因见两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耍起了酒疯,遂走到两名女子面前,撩女子的裙子,用皮带去抽两名女子。过程中,该男子还动手去强行触碰女子的隐私部位。
该男子的行为,引来了路人围观,刚好路过此地的热心群众郭先生,当时实在看不下去,遂出手制止。并成功将其按倒在地上。从现场视频来看,郭先生将其制服后,该男子已经体力不支,没有过多的反抗。
事后据热心群众郭先生称,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后,已将该醉酒男子带走接受调查,而两名女子则受了皮外伤。 事发后,网友们纷纷为郭先生的见义勇为点赞,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定郭先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并给予一定的褒奖 因为鼓励大家都见义勇为,才可以更有力地震慑不法分子
但也有部分网友担心,郭先生将该男子弄伤后,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认为,不需要担心。因为法律是提倡见义勇为的。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论不法侵害的对象是个人还是他人,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民法典》第181条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网友都将男子的行为,形容成“调戏”女子的,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调戏妇女”这个罪名。就本案而言,法律一般会评价为猥亵或强制猥亵妇女的。至于两者之间如何界定,主要是看行为人猥亵的程度,是否达到“强制”的程度。
所谓强制的,从字面上来讲,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为之的。简单点说,就是行为人猥亵妇女后,妇女已经拒绝或反抗了,行为人还在继续实施猥亵行为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在公共场合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郭先生所述,男子用皮带抽两女子、又撩裙子、又对女子动手动脚等一系列行为来看,男子的行为构成猥亵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否达到强制的,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才能下定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处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这里所述“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在公共场合或猥亵未成年人等违法情形的。
男子要怎么处罚,我们用事实、用证据说话,相信那么多人在场看着,男子想抵赖,那是不可能的
最后,笔者也为郭先生点赞
* w9 u. ~: R  q+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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