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东莞女子小马也是这么认为的,正人君子的朋友品性肯定也不会差到哪里去,可这句“俗话”并不是百分百灵验的,至少在韦某身上就翻了车,而小马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心头蒙上了千斤重的阴影。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小马是一个活泼外向的女子,因为为人热情、幽默风趣,她的人缘极好,和住在隔壁的烧烤店老板许某关系也不错,经常去光顾他的生意。许某做生意实诚,人也正直,又乐于助人,所以小马对他十分信任。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许某的烧烤店生意火爆,他赚了不少钱,想起在老家的好哥们儿韦某,31岁了还一事无成,有意帮他一把,就让韦某到自己店里干活,给他的待遇很好,还让他住在自己的出租屋。
韦某干活倒也用心,但平时开销也大,一下班就喜欢拉着许某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潇洒,可见他内心并不是安分的人。 案发那天,韦某和许某下班后,提了不少酒菜回出租屋,准备畅饮一番。途中遇到了邻居小马,小马也是个爱喝酒的,许某就邀请她一起吃夜宵,反正就在隔壁,回屋也方便。 小马想想也是,就同意了。她喜欢热闹,又很健谈,饭桌上大家推杯换盏,一直喝到深夜,小马有点晕乎乎了,就要告辞回家。韦某其实一直观察着小马的动向,一看她要走,就自告奋勇提出顺便送送她。 许某也喝了不少,已经有了醉意,想着就在隔壁,就是个顺便的事,也就没有提出异议,在他心里好兄弟的品行还是值得信任的,小马则是信屋及乌,所以也没拒绝。哪知韦某送他进屋以后,居然没有离开,一会儿说要给她倒水喝,一会儿说不放心,小马其实有点不耐烦了,曾委婉地让他离开。 韦某非但没听,还露出了本来面目,对小马实施了不轨行为。小马意识到自己遭受侵害,拼命反抗,但她醉酒,四肢无力,根本不敌韦某,后来连呼救的机会也被韦某剥夺了。 结束后,韦某一直没有离去,小马既害怕又忐忑,生怕他会要了她的性命,在床上动也不敢动,直到第二天上午,韦某离开,她才崩溃报警。 警方采集了证据,将韦某传唤到公安局,许某这才知道自己的好友犯了弥天大错,他一时间难以置信,自己居然交友不慎。
到了警局韦某还不肯定承认,狡辩称是你情我愿,因为他认为事后小马没有立马赶他走,就是默认两人的关系,这脑回路真是荒唐至极。 经警方调查,小马时处于醉酒状态,身上有轻微的反抗伤,可以明显看出她对此事是拒绝的,但韦某依旧不顾她的意愿,将其QF,已经涉嫌QJ罪。 本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本罪的前提就是违背妇女意志。 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具有X自主权,只有在此权利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时,才构成犯罪。如何判定违背妇女意志呢?一般以妇女的反抗为依据,反抗的内容包括身体搏斗、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在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特殊情况下,即便妇女没有反抗行为,也能被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从许某的证词和专业的检测都可以证明案发时小马体内酒精含量较高,X防御能力降低,即便没有反抗,也能构成QJ罪,更何况小马还有所挣扎,只是力量悬殊。 韦某的犯罪已是事实,他所谓的“你情我愿”的借口只能彰显他对法律的无知和自身的愚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他没有自首等法定的从宽情节,想必小马也不可能谅解他,所以等待他的是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他有前科,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除了刑事处罚,小马还可以向他提起民事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韦某的行为对小马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国语》中曾说:“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人一旦放任恶念滋生,人生就会陷入困境,若是韦某能克己复礼,又何来牢狱之灾。同时,这个案件也再次给广大群众提了一个醒:近朱者未必赤,近墨者必然黑,人性经不起揣度,我们防不住恶念的蔓延,只能提高自身警惕。无论何时,让自己的头脑保持清醒,才能思考出应对危机的最佳方式。 9 f) J2 ?1 N$ M* D: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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