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针对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3月1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直播普法活动,对一起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劳某原来是某通讯营业厅的一名业务员。自2021年4月起,劳某在工作中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客户经实名认证办理的手机号码及相关验证码,用以注册某宝、某东等网络软件。每提供一组“手机号码+验证码”即能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8元。截至案发,劳某共获得非法利益5792.5元。 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劳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劳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792.5元;责令其支付赔偿金5792.5元;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劳某公开道歉 “我对侵犯客户的隐私表示道歉!”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劳某认罪认罚,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将依法自愿缴纳赔偿金、罚金,并在区级、市级媒体及广大网友面前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劳某当场缴纳赔偿金、罚金 法官提醒 当前,一些行业“内部人员”本应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严守法律规定,但难以抵制金钱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传手”。这样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罚。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相关的行业从业者要以案为鉴,取财有道,不要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或在提供时注明用途,妥善处理含有个人信息的个人物品。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侵犯,要第一时间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 v9 g' m: E: [. x,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