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贪污的40万让10多名受害者代缴,律师:于法无据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宣城绩溪县10多名群众向时任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曹某交纳了40余万元,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不料,曹某竟然利用职务便利,将40余万社保金据为己有。2019年,东窗事发的曹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违法所得的40余万元上缴国库。由于曹某无力退赃,10多名投保群众中大部分人被社保中心要求代曹某补缴社保金。律师认为,社保中心要求参保群众补缴社保金于法无据,相关责任该由其自己承担。 10年后女子被迫再交一次社保金 2009年,安徽绩溪的刘女士(化姓)在当地一个厂里上班,此前她未交纳过养老保险。当时,当地社保部门推出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符合条件的群众只要一次性缴齐15年养老保险金,退休后就可以领取退休金。 2009年9月,刘女士向时任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的曹某交纳了2万余元,作为自己1996年1月至2009年6月的养老保险款。收款后,曹某向刘女士开具了发票,并发放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养老保险手册,上面盖了社保中心的公章。 此后的两年里,刘女士在绩溪县社保中心开票后,两次到财政局交纳了剩余一年半的养老保险款,合计8000余元。
2019年,尚未退休的刘女士突然接到绩溪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诉她,曹某收到她和其他10多名群众的社保金后,没有上交给国家,自己用掉了,已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刑。刘女士告诉对方,这是社保中心内部的事,和自己无关,因为曹某当时是社保中心的主任,收款后出具了盖章的发票等材料,他的行为不只是个人的问题。2020年下半年,即将到退休年龄的刘女士到绩溪县社保中心提交申请退休的材料。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刘女士交钱给曹某是个人的问题,不是社保局的问题,如果刘女士想拿到退休金,只能按以前的金额再交一次社保金。刘女士得知,和自己情况相似的多名投保群众已经重新交纳了养老保险。 无奈之下,2020年11月,刘女士按照社保中心的要求,找到审理曹某案子的绩溪县人民法院,代曹某缴纳了2万余元。 2021年1月,刘女士到了退休的年龄,她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等待了3个月后,她的退休手续一直没办下来,她找到社保中心领导了解情况。对方告诉她,光补缴保险款还不行,还需要她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才能发放她的退休金。 此后,刘女士向绩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绩溪县社保中心,要求对方发放自己的退休金,并退还自己补缴的社保金。和她同时提起诉讼的,还有另外3名已经领取退休金几年,后被停止发放退休金的群众和一名尚未退休的群众。 2021年8月,绩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决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刘女士的起诉。但由于其他3人胜诉,2021年9月,刘女士也拿到自己的退休金。 近期,刘女士又接到绩溪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通知,称她2009年交纳的社保金金额不足,还需补交差额部分和这些年的利息,总计数千元。如果不及时补缴,她之前未收到的数个月退休金发放和以后的退休金发放可能受到影响。让刘女士困惑的是,社保中心一直未告诉她该如何缴纳这笔款。
10多名投保人也有类似经历 绩溪县群众李女士(化姓)介绍,2009年时,她丈夫帮她找曹某交纳一笔养老保险款。2020年11月,她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她从社保中心得知自己的社保金被曹某贪污后,她只好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法院代曹某补缴了近2万余元的养老保险款。 因交款后还是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舒女士和其他投保人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中心支付退休金。2021年6月,法院判决舒女士等人胜诉。当年9月,舒女士终于拿到退休金。 舒女士近期向社保中心咨询如何拿到之前未发的部分退休金时被告知,她还需要补缴一笔2万余元的社保款。绩溪县群众吴女士(化姓)表示,2010年,她向曹某交纳了2.7万余元,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交费后不久,她就开始领取退休金。2020年5月,她接到社保中心的通知,称曹某因贪污被判刑,社保中心没有收到她的社保金,将停发其退休金。社保中心要求她补缴这笔社保金,她通过法院补缴了这笔款项后,但社保中心仍未恢复发放退休金。 吴女士和其他几名群众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社保中心发放自己的退休金。2021年6月,法院判决吴女士胜诉,要求社保中心恢复发放退休金。2021年9月,吴女士收到当月的退休金。几位受访群众告诉曹某贪污他们的社保金是职务行为,理该由社保中心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这些投保人是无辜的,社保中心不该让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补缴社保金。而且社保中心还推迟或暂停发放了他们这些人的退休金,逼得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讨回了部分公道,给他们的退休造成极大的困扰。他们希望社保部门能退还他们补缴的社保金,并立即发放此前未发的退休金。 社保中心主任贪污40万无力退赃3月2日发现,2019年12月30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关于此案的《曹某犯贪污罪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1973年出生的曹某曾任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曾因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9月19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社保中心要求补缴于法无据 2月28日,致电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了解相关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推进中,相关领导不在。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一位程姓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发送短信也未获回复。 绩溪县社保中心李主任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处理中,相关人员的退休金都在发放中。相关人员代曹某交款是法院调解的结果,他们可以等以后曹某出狱后向其索赔,或者督促法院执行曹某的财产。
3月2日,刘女士接到绩溪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必须在当日下午将差额和利息交上去。对方还告诉她,如果他们通过媒体把事情搞大了,社保中心可以退还他们补缴的社保金,但他们以后将无法再领退休金。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则,如果社保中心已经出具了正式的收据或参保单,就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形成了参保关系,在参保者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就有权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养老金。曹某系职务犯罪,应由社保中心代缴后追偿,社保中心要求参保者再次交纳社保金,于法无据。 + z2 G& C+ F# r& w$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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