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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友在与男网友发生关系后情绪激动,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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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0:43: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据了解,男子张某在网上结识了女子张女士后,二人一拍即合,自愿决定在张某家中相约见面。
在张某的家中,二人亲密完后,张某就去洗澡,洗完澡后他就催张女士起床穿衣。可是张女士表示突然身体不舒服,还在床上翻来覆去。
随后张某的好友陈某前来,看见了正在呕吐的张女士。此时的张女士浑身无力并且口齿不清。
陈某建议张某赶紧呼叫急救将张女士送医,可是张某不同意,他清理完呕吐物后,表示他自己会处理,随后张某决定送张女士回家。
他给张女士穿上衣服,就搀扶着她出门,可是张女士走了几步就无法动弹,张某索性就抱着她来到地下车库。
后张某开车将张女士送到一家酒店的车棚,因为张女士的电动车停放在此处,可怜的张女士就被张某直接放在水泥地上。次日凌晨两点左右,张女士被人发现并报警。可是张女士已经死亡,经过鉴定属于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而性交、情绪激动等可为诱发因素。
本案中,张女士自愿同意与张某发生关系,没有强迫,这一点并没有违法。不过,在张某的家中,在发现张女士身体异样的情况下,张某不听取朋友劝告,自行采取错误措施将张女士放在车棚,也没有通知任何人,因此张女士的死亡和张某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张某在当时,应当预见到张女士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或者说他已经预见到会有这样的危险发生,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过失。
不过,张某后续的行为却进一步使得张女士面临更大的危险,他放置的地点在车棚,时间是深夜,且没有通知任何人。因此对于有救助义务的张某来说,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张某自私自利,害怕承担责任,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张女士死亡的悲剧,其应当为此承担应有的代价。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阅读完之后,你们有什么想说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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