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进错家门,错发生性关系 利于妇女熟睡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此状态下的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为强奸行为。下述案件中,男子利用妇女熟睡与其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身边的刑法故事,给你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王某家住1602户,孙女士家住1502户,2017年7月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朋友将其送至电梯,并帮忙按上电梯楼层按钮,朋友错把1602按1502,走路需扶墙的王某走到1502户门口,竟用家的钥匙打开了1502户的门,进门后,灯也没开,就直奔卧室,发现“妻子”和孩子已经睡着(实为孙女士和孩子),自已将衣服脱掉,上床就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女士身边呼呼大睡。不一会,孙女士三岁的孩子睡了,孙女士打开床头灯,一看睡觉的不是丈夫,吓得大声叫喊,王某一看拿起衣服跑了出去。 故事背后的法理 犯罪的两大支柱为违法与有责,行为人只对有责任的行为负责,在什么责任状态支配下的行为就负什么样的责任。责任的内容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如行为、对象、结果、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定罪身份等,如果行为人全部认识到所有这些构成要件要素,其责任形式就是故意,只有部分认识到,可能是过失也可能不构成犯罪。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要坚持违法与有责的有机统一。
本案从违法(客观)角度来看,王某利用刘女士熟睡之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刘女士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了刘女士与谁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完全符合强奸罪的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从责任要件来看,王某错把刘女士当成了自己的妻子,而妻子在现行刑法框架下,难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中,否认王某强奸的故意,如前所述,王某存在过失,而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无罪。也许有人反对笔者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应负刑事责任,没有错,但是王某只对有责任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负过失强奸的责任,过失强奸在我国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王某无罪。但是刘女士可依法向王某主张侵权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9 o8 X" D& g; H7 ] e4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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