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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对男女在车上正准备发生关系,突然被人“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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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0:45: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绍兴嵊州,男子徐某驾车载着女子田某来到了江边,停下车后两人便坐到了车后排,准备发生关系时,突然有两名男子出现,拿着手机一顿拍照,拍下视频和照片后,两男子随即跟徐某说,如果不想让家里知道,拿出15万元来,事后徐某因无力支付15万元,于是便报了警。
待民警将两男子抓获后,才知晓原来田某与两名嫌疑人预谋好了,自己物色被害人后,待准备发生关系时,两人突然出现拍摄视频,以此要求受害人出钱赎回照片和视频……
近日,中国检察网的一则起诉书把这件案情公布于众。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因经济紧张,产生以“捉奸”的方式向徐某某“敲竹杠”想法,遂与被告人刘某某、孔某某商量,由被告人田某某约徐某某发生性关系,由被告人刘某某、孔某某“捉奸”敲诈钱财。
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约徐某某,因双方相聚时间不长就分开,导致无法实施敲诈。
同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孔某某再次驾车将被告人田某某送至嵊州市保罗大酒店附近,待田某某坐上徐某某的车后,一路尾随至嵊州市鹿山街道三头桥江边,待徐某某和田某某进入车后排欲发生性关系之时,两人下车“捉奸”并拍摄视频照片,并以报警、告知其家属相威胁,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后因报警而未索得财物。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相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对三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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