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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完成,23岁小伙,仍强迫发生关系,反被殴打!3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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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11:10: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随着网络的普及,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购物或者订外卖,十分方便!但这也让不法分子看到了机会!今天给大家带来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今年2月份!

约定服务,进圈套!

23岁的周某某是广州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由于平时时间充足,经常在网上看一些图片,还是不小心点进去,出现了诱人的美女图片,标注各种服务,QQ和微信号都在网页上闪动。

带着好奇心和躁动的心,又怕微信不安全,周某某就加了个QQ号。经过交流,原来是可以提供服务,还发了生活照片,非常漂亮。于是两人约定了998的价格,一个小时的时间。

不可思议的剧情!周某某按约定来到了某连锁酒店,经QQ遥控来到了指点房间。但周某某看到的女子并不是网上发布的本人,而是另一个人孙某。周某某并不乐意,于是提出离开。

孙某表示,既然来了,就不能走了,必须有所消费,不然怀疑是记者或者卧底。随后,就出现了壮汉。周某某见状,表示自己就是来找刺激的,愿意接受孙某。

于是两人发生关系,但时间只有40分钟!对此,周某某十分不乐意,表示还有20分钟!但孙某表示,那20分钟是在前期交谈中消耗了!如果需要加时间,另外得加钱!这让没尽兴的周某某十分生气,于是采取强力要再次和孙某发生关系,被孙某拒绝。孙某极力哭喊、推搡,但奈何力量弱小,被周某某撕扯衣物,并在过程中发生争斗,幸好,壮汉听到声音,及时制止。壮汉提出交2000块钱了事,不然就告他强奸!

周某某本身就没有多少钱,所以2000块钱是拿不出来的。周某某认为孙某并未按约定提供长时间的服务,是欺诈在先,他也只不过是拿回自己应得的服务!壮汉并没和周某某讨论太多,直接动手打了周某某。

周某某鼻青脸肿,最好只交了500元,算作赔偿!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但周某某在返校的路上,越想越气,感觉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想想自己也不过是一时糊涂,但这帮人一直在违法,所以周某某决定报警!事情并未像周某某想的那么简单!因为对方真的告他未遂!

警察迅速出动,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人,但周某某也被关押起来了

他们到底都犯了哪些罪?

一、孙某和周某某涉嫌卖淫嫖娼罪

这个罪,是没有疑问的,二人对于罪行都供认不讳!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周某某涉嫌未遂罪

周某某怎么也没想到,对方真的会告自己强奸罪!在周某某的认知里,这本来就是一起买卖,是对方欺骗在先,自己只是拿回应得的那部分而已。

周某某虽然无前科劣迹,但是警方在证明“强”方面有了充足的证据,如撕扯脱落的毛发、撕毁的衣物和搏斗时留下的其它痕迹等,都证明周某某存在强迫的行为!

在物证方面, 如毛发、撕毁的衣物,都证明周某某有强迫的证据。在人证方面,壮汉也是亲眼看到正在发生的强迫行为!

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为人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都应予追诉,所以周某某的强奸罪是确定的!

但周某某为构成犯罪中止,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构成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周某某自动报案,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孙某并取得孙某的谅解!三、壮汉的故意伤害罪

壮汉虽是在制止受害人免受伤害,但在制止后,仍然对周某某施以殴打,给对方身体造成轻伤。故意伤害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后果为标准,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3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可谓是三败俱伤!没有一个人幸免!但是三人的确都涉嫌犯罪,得到应有惩罚也是应该的!在网络信息化的当下,也告诫所有年轻人,一定要做好防范,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莫让一时冲动,毁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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