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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降低结婚年龄 婚龄定为男18岁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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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1:2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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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 X/ v5 @( v: c9 n( ^; H) b1 _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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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0 @8 V. t3 E3 ?7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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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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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 M" a+ b, T0 Y# s  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也有委员建议,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V* A: @0 B*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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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降低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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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N1 E# |3 {/ S  张苏军委员建议,降低结婚年龄,婚姻法修改时把婚龄规定为男18岁、女18岁。, a/ D8 Q6 T+ @7 W+ A% l# g/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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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解释说,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把1950年规定的男女婚龄20岁、18岁提高到22岁、20岁,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需要。7 x! ?* x7 F8 e+ v# }; {%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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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下降6.7%,今年估计要跌落到一千万对以内,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尽管我们放开了二胎,但是二胎出生的增加远远顶不了一胎出生的下降,这是现实情况,同时这还是长期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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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o$ S: v: C$ [6 l8 G% C  “如果明年通过婚姻家庭编,和1950年相比是过了70年,和1980年相比是过了40年,这70年和40年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年轻人的营养条件、生活环境、信息采纳、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成熟度和当年相比大幅度上升,这为降低婚龄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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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他认为,没有必要在婚姻年龄上做男女的区别。以前规定男大两岁是因为女性发育比较快,以及考虑到男性对于家庭的抚养责任等等。随着条件的变化、发育的提前,这两岁已经没有意义了,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说,有的时候好像是保护妇女的一些条件是某种程度的逆向歧视,他觉得没有必要区分男女婚龄。, D$ \# ~9 c  F8 h' r, P5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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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超英委员也提到了法定婚龄的问题。“是不是应该考虑降低法定婚龄?比如说男20岁、女18岁,或者还可以更低一点行不行,当然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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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 u, i5 R. w5 W  建议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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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5 z2 `0 m& R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婚前财产、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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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 I+ J6 i% O0 P% o4 _/ g  杜玉波委员说,应该将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来的或者受赠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这样考虑的原因在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来的或者受赠的财产与劳动无关,与其他几类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应当归入个人财产,而不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理解更加符合当下社会伦理道德的观念,不能为了对方家庭的财产而结婚。这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念相一致。”2 s; S6 ^9 O# q3 E  F8 R3 Q  ^

6 ]9 `9 L0 y$ ^  L  对此,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鲜铁可提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有两点:一是我们民法理论上现在都是强调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不利于现在家庭关系的和睦。夫妻更多的是感情问题,财产问题分得太清,不利于家庭和睦。例如,结婚之前就知道一方条件好,一方条件差一点,结婚之后就你继承你的,我继承我的,这样不利于家庭和睦。我们的民法典没必要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界定得这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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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 w4 ]! Z& k6 `) H4 _  “我呼应一下鲜铁可委员的意见”,委员丛斌说,建议取消草案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条款,“这个制度在老的婚姻法中是没有的,是上次修改增加进去的。大家可能还有记忆,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一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的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原来规定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八年以后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引起了社会轰动,全国妇联提出了诸多质疑。为这个事情我当时做了一个社会调查,有老百姓反映,一个女人和他结婚了,他可能是一个富二代、官二代,又给他生儿育女,又给老人养老送终,女人也人老珠黄了,这时候一离婚,他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家庭财产分割,对女方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有些老百姓坚决反对。到现在,这部分内容还没有修改,我不理解,这是出于什么样的价值观考虑”。2 X; \2 \4 O8 E2 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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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丛斌认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一是不利于夫妻和睦相处,现在一再强调契约制。夫妻之间如果处处以契约制来约束,夫妻关系能好吗?契约的本质属性是要求对方不能违约,要实现你的承诺。结婚之前就把账算得那么清楚,我怎么也想象不到这对夫妻关系将来能和睦。二是为离婚降低了门槛,使离婚率上升。有人统计有的地区结婚率和离婚率不相上下。三是对无财产的弱势方是一种明显的歧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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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854条提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K& L( d2 n)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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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薇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根据现在离婚案,30天过程太短,反而会增加离婚成本,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一方可能就会提出到法院去判。建议将这里“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修改为“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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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伟东委员也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建议将30日改为60日或者90日。”夏伟东认为,要给离婚的双方一定的调整时期,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者考虑不周全轻率离婚。此外,他认为应适当增加离婚难度。“当前社会中靠强制来增加离婚难度可能做不到。但应看到,现在闪婚和闪离的现象比较突出,适当增加时间的延续性,可以从客观上给轻率闪婚又离婚的人制造一些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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