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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 V" ^5 R- ?+ F1 K* {雁江区法院的法官们: 大家晚上好!我叫黄敏,女,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42号2栋1单元2楼1号,身份证号:51102519660126442x,联系电话:18981435232。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在此,我想发表一下,我对该院关于虚假诉讼认定及否定的意见。我请求雁江区法院,重视资阳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检察建议书》,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听证关注事实,审慎合议,严格执法。 (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案是一个赫人听闻的虚假诉讼,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事实入下: 1、当事人李万光、谭秀英、周琴、桂树斌于2013年3月28日写的《还款协议》、、、、、、现桂树斌、周琴的财产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处置,现以树斌、周琴在成都金安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作保证清偿债务、、、、、、。此《还款协议》足以证实四位当事人,在依法必付债务的时候,故意密谋,恶意串通,他们4人通过诉讼、调解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2015年9月10日杨国金起诉周琴、桂树斌退还购房款一案(2012年11月16日,周琴、桂树斌把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所,公开卖给了杨国金),周琴、桂树斌写给杨国金的收条和退款协议书,是能证实、确认,所谓李万光、谭秀英借给周琴、桂树斌的23万元并非是借款。而是杨国金付给周琴、桂树斌的购房款。 3、雁江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不予支持的48、5万元,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实实在在的虚假诉讼,银行的放款凭证和再审时,矛盾重重的庭审笔录都可以证明。加上杨国金购房款23万元共71、5万元,是两份法律文书,是检察院查明的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四人串通虚假诉讼的证据。而其余的20、5万元也无明确证据证明属实,因周琴和谭秀英是亲姐妹关系,所以没有旁证是不合法理的“认定”。 4、2012年10月26日,黄敏起诉周琴、桂树斌借款115万元,该案开庭李万光、谭秀英夫妻到庭参加了旁听,2012年10月29日,桂树斌就把自己名下的“雅阁”轿车无偿过户到了李万光名下,属恶意转移财产。 5、特别是周琴、桂树斌不仅与李万光、谭秀英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坑害实际债权人。更可恶的是周琴、桂树斌二人与金安特公司的负责人查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华朝,恶意串通,以隐瞒周琴、桂树斌入股该公司的股份金额,他们联手搞虚假诉讼,致周琴、桂树斌逃债数额巨大,周琴、桂树斌两次入股该公司,共390万元本,他们串通撒谎,证实为90万元股本,5年间,共给债权人黄敏造成160多万元损失。综上所述: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当事人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查勇、陈华朝,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我们强烈要求雁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特别请求作为典型案例办理,请求人感谢资阳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护法精神,特下决心,如果没有实现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将继续上访控告,不达彰显法律尊严的目的,绝不罢休!!! 请求人:黄敏 2017年12月6日$ A ]' [2 I2 Y* R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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