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彭景作 许鹰编)近日,犍为法院执行员赶赴河北,对一起执行案中拒绝配合协助调查单位依法果断采取了罚款、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将被执行人在其公司的全部应付款60万元转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及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犍为法院受理的梁明先申请执行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斯堪纳公司)、陈俊江、易美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斯堪纳公司在河北中保安顺风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保安顺公司)有应收款人民币190万元的执行线索。法院随即派出两名执行人员赶赴河北进行调查。执行人员多次要求保安顺公司提供其与斯堪纳公司应付款项及金额清单,中保安顺公司均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配合协助调查工作。执行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对中保安顺公司罚款30万元的决定。同时,为防止斯堪纳公司与中保安顺公司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果断对中保安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一般结算账户进行了冻结。中保安顺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经审查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罚款决定。在执行员第二次前往扣划罚款时,中保安顺公司在法院强制措施的震慑下,终于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被执行人全部应付款项及金额明细清单,并且将斯堪纳公司在其公司的全部应付款60万元当即转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并且对之前拒不配合的行为作出了深刻书面道歉。法院鉴于其认识到错误后积极配合工作,遂作出免除对其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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