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6日,市民罗娜和丈夫陶波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和一般的离婚协议不同,该离婚协议上,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菲的人。罗娜介绍,这个丁菲,正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协议除对罗娜、陶波二人的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约定外,还同时明确,陶波愿意赔偿罗娜100万元。丁菲则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在协议中。 然而,协议达成后,陶波并未按约履行。本月20日,罗娜一纸诉状,起诉陶波、丁菲二人,并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份特殊的离婚协议 罗娜与陶波的婚姻,缔结于2009年。婚后,两人育有一女。 去年8月6日,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陶波承诺,两人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和一辆大众高尔夫车,归罗娜单独所有。另外,陶波愿意赔偿罗娜人民币100万元。 一般的离婚协议,只涉及夫妻双方,但该协议中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菲的人。罗娜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丁菲正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 该离婚协议还明确,罗、陶二人的孩子,今后不能和丁菲单独相处;相关车房过户及赔偿款,在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完成交接;上述条件达成后,罗、陶二人同意离婚,并做到不吵不闹,和平分手;离婚期间的相关事宜,概不让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知晓。 协议中,陶波、罗娜分别作为甲乙方签字、捺印,丁菲作为担保方,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 一场百万元的离婚官司 “因为丁菲的出现,最终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罗娜说。为什么丁菲会以担保人身份出现在这份离婚协议中? 罗娜介绍,她自幼父母双亡,是在孤儿院长大的。“因为年幼时的经历,我成年后格外渴望家的温暖。因此,对于这个家庭我可谓尽心尽力,同时也给了丈夫充分的信任。2016年,我遭遇了一场车祸。没想到就在我最需要关怀时,身边最亲密的人却出轨了。”为了证明丁菲“第三者”身份,罗娜还提供了二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因难以忍受丈夫的出轨行为,此前她曾两次自杀未遂。“不过现在我已经想清楚了,一定要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罗娜说。 成都商报记者反复拨打陶波电话,多次提示关机。偶尔拨通,却无人接听。而丁菲则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已不愿意继续讨论此事。“协议上我确实签了字。但我只想说,该协议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了。”对于罗娜声称的“第三者”身份,丁菲未予回应。 由于这份去年8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直未履行,4月20日,罗娜一纸诉状,将陶波、丁菲二人诉至法院。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外,同时还请求陶、丁二人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法院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争议 1 离婚案中“第三者”能否作为被告? 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表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一般不会将其他人,包括第三者纳入其中。毕竟,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这是夫妻间的事情。” 罗娜的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则表示,和一般情况不同,离婚协议中第三者作为担保人这件事比较新鲜。“此前我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但将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具有制裁第三者插足的现实意义。” 2 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协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换句话来说,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才会生效,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而不是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张承凤表示。 而郭刚则介绍,这是一个夫妻双方加担保方所形成的三方协议。《担保法》能否在离婚协议中运用?根据《合同法》第45条,男方为逃避债务故意不离婚,是否应该看作男方故意用不正当手法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郭刚表示,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根据《合同法》,如果一方故意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则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