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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述$ {8 S% {5 ~/ n4 n$ r
尊敬的法官:$ t, n3 V$ _7 q( f, R F
本着实事求是,还原事实真相被告张兴平做如下陈述:
% I( r6 W# W0 ~! _$ M2 C5 s一、2016年5月11日上午熊义军找到我去新旭达投资公司去担个保,当时是在新旭达投资公司办公室徐荣超就打印了一张借条和担保合同.由于当时时间忙,我和家属马正英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就走了,到至今2月21日法院传我才知道出借方是辜夕玲。
+ e: o- x6 j- m- C1:请问辜夕玲与新旭达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8 A! E3 \. O4 d; E8 L
2:请问辜夕玲从2016;年5月11日借款后,电话或者当面,你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催收过贷款和结息没有?9 Q8 k# M! b+ r4 [9 ^5 L" ^, [6 a
3.请问辜夕玲诉讼状所诉被告人从借款日期到7月11日后没有结过利息。那7月前熊义军结息是结给谁个的。
A, `) O& B& B" K5 N6 Y, S4,请问辜夕玲借条到期日期是2016年12月11日。到期什么原因不催收借款人和担保人。
7 F R1 u) ?) ^0 k5 S* p" h# _2 \% ~熊义军借款是在新旭达投资公司贷款我才给他担的保。为什么借条变成私人名义辜夕玲?本人有知情权,合同变更你为什么不告诉我?: B, y8 T+ f. _, C" [. k' B' _ y" t
二、2016年7月12日至今没有结息你辜夕玲为什么不第一时间通知我,我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协助催收。
" c) w" C6 V* y; T. h' k三 、10月中旬新旭达投资公司徐荣超开车拉着借款人熊义军找到我,将我的皮卡车着抵押,并限定三天务必还10万本金,跟及我积极配合徐荣超和熊义军四处找钱。同时我车被徐荣超处扣押。熊义军实在找不出钱,就将自己坐落在运管所旁边21楼的房子120个平方左右变卖。作价47万变卖了(按揭尾款28万由我和徐荣超、熊义军、吕明霜、4人去信用联社过贷中心预约提前还款手续)。剩余19万归还徐荣超的,(这是有据可查的)。同时辜夕玲和徐荣超家属黄友义给我家属说:你们已经解脱了下次不要在给别人担保了。7天后才叫我把车开回来的。! F2 U7 y9 M7 H; j$ K
综上所述我以尽到一个担保人的义务。没有归还这笔账和没有做账务处理是你们的责任,你们居心何在,我想你们是不是联合诈骗我,以及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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