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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张蜀俊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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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5:1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各位亲们:
四川省高院的法官张蜀俊这种判决都有,您见过吗?  
我汪付斌是四川省安岳县护建乡长屋村九组村民。
中国“五.五”普法已经几十年了,难道她张蜀俊认为我们泥腿子农民是法盲吗?
强烈呼吁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我晓得:“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我也想送钱但送钱无门路。更何况没有张守明一个正科级(现在享受着副调研员的待遇)干部有的是钱。正如张守明、杨简强在与我发生诉讼争议后,杨简强居然说:“汪付斌,不怕你,我张亲家娃(张守明)的干亲家在省、市有的是靠山,资阳中院终审判我输了,又再审裁定我输了,我可以用不是新证据让省检察院认定为新证据向高院提出抗诉又把我能做个啥子。”
果然,正如杨简强所言,2016年6月8日四川省检察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052号以所谓新证据足以推翻资阳中院再审判决,向高院提出抗诉。而高院作出错误的(2016)川民再462号终字第213号判决,维持安岳县法院民初字第1972号判决。
高院张蜀俊出的判决书中的错误太多,我只说二个错误就行了。
一、明明张守明是合伙人,张亚华不是合伙人,高院张蜀俊却要认定张亚华是适格主体。
高院张蜀俊认为张亮在杨简强、唐建等人《合作投资房地产协议》上签名的由其出具过公证的声明系“张守明代替张亚华签名”,应认定张亚华是本案适格主体。
高院张蜀俊的这种认为,就如我打个很简单的比方:
张守明、杨简强、汪付斌等人共同向张蜀俊借了二千万元人民币。借条由张守明、杨简强、汪付斌等人签名,在张守明签名时张守明签的是张亮(张守明胞弟)的名字。尔而产生了民间借纠纷,张蜀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张亮出个声明:借张蜀俊二千万元借条上“张亮”系张守明代替张亚华(张守明之子)签名”。
法院采信张亮的声明判决张亚华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这符合道理吗?
张法官难道采信张亮这个连这公正书与本案有关联性吗?。
法律是讲道理的,协议上张守明冒名顶替张亮签名,二审己经查明张守明是房建个人合伙出资人和履行着。只能说明张守明这个老奸巨猾的科级干部冒用其弟张亮的名字,参与合伙投资经济活动事务,以规避党纪政纪的约束。
当张守明、杨简强及汪付斌在李家方强烈要求分配房建中应得的五十七万余元利润时,张守明、杨简强和我三人将房建款项挪用修我们自己合伙的护金公路上去了,拿不出李家方的利润,只得出具《欠条》,张守明也无可奈何地写下“张守明”这个合伙人身份的名字。
张守明在投资参与房建工程时正担任着安岳县护建乡人大主席,因其以前任过该乡乡长,党委书记等职,他知道个人合伙事务以自己身份出现在房建投资各类文件中签署张守明三个字,等于扯下了自己的遮羞布,其“羞处”将大白于天下,所以在该合伙事宜中除了写欠条外均以其弟张亮、其子张亚华的名义签字。而在实际处理各项各伙事务中均由张守明赤膊上阵。在二审中法院已经审查清楚合伙中的其他合伙人对此均认张守明为合伙人,张亚华不是合伙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杨简强、张亚华(张守明假以张亚华之名)在再审中没有新证据。
     省检察院认为“杨简强、张亚华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生效判决认定的‘杨简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应分配的资金现有汪付斌掌管’的事实”,向高院提出抗诉。
当我的代理人指出了张守明、杨简强提供的证据不但在一、二审中提出过,而且利用其在工程中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证据,也不能推翻二审判决。所以,她“聪明”地避开省检的所谓新证据,不采纳张守明、杨简强提供的证据。
难道张蜀俊以为我泥腿子农民是法盲吗?
难道张蜀俊不知道打官司是讲求证据的吗?
难道张蜀俊不知道实体法渊源是从道理来的吗?
非也!那又是什么?
难道正是杨简强所言的吗?
难道我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吗?
我相信中国依法治国的前进道路上会有绊脚石。但我更坚信乌鸦的翅膀遮挡不住太阳的。
常言道:天欲令其亡,必先令其狂。
我依理依法地豁出去了,官司打到北京城去也把杨简强所说的“靠山”揪出来。我严正警告那些,恣意践踏法律的人,乌鸦的翅膀遮挡不住太阳,常言说得好:天欲令其亡,必先令其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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