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查处!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使公司副总郑同明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工程承包人卢卫民的违法行为? 谁来查处!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包承建的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 法制传播网讯 2014年8月工程承包人卢卫民通过一熟人介绍认识了申利洪(申是用鹏程公司执照中标了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建设项目的人),以要价100万元人民币转卖该项目建筑工程,后讨价还价支付了50万元现金后申带卢卫民到芦山县建筑工地,又转到德阳市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地,2014年8月 18日卢卫民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鹏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建的芦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工程交由乙方卢卫民进行全额经营承包,工程范围是全部项目,由卢卫民包工包料,全额承包,协议签订后卢卫民立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按要求交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1551850.9元,民工工资保证金775930元,谁知正当承包人卢卫民带领民工们如火如荼的大干工程时,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月以到德阳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会为名招卢卫民到德阳,就在卢卫民到德阳后的2015年2月11日9时左右,在公司副总郑同明的带领下约有四、五个大汉将卢卫民控制在德阳市江边一壶缘茶楼一雅间内,前后非法拘禁至下午5时左右,期间他们数人分别对卢卫民进行辱骂、殴打、威逼,在不得已情况下硬逼卢卫民签字“解除承包协议”,卢卫民在趁非法拘禁他的人不注意时在一加油站逃跑随即向德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接警后是110干警用车将卢卫民送到了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八角井派出所,后又转到龙泉山路派出所,接待卢卫民的干警是蔡伟、李引朗两名警官,卢卫民向干警报案并备案后连夜赶回了眉山,2016年2月11日在期待中卢卫民收到了龙泉山路派出所的受案回执,但让卢卫民不解的是龙泉山路派出所受案后至今也有两年多了,没有任何结果,这是为什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的相关规定,是否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应该给有控告人,受害人书面的通知书等;但卢卫民从报案到期盼有结果已过去两年多了,至今没有收到过任何决定书、通知书等;是立案了还在侦查吗?还是没有立案活路太多忘记了此案吗?请问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龙泉山路派出所什么时候能给卢卫民一个书面决定书?以便于卢卫民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将自己承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卢卫民是有着深远的预谋的,先由一个中间人申利洪收取工程倒卖款,再由申利洪带卢卫民到集团公司交保证金签合同,待卢卫民将基础工程做完(最不挣钱的工程)后,鹏程公司就找借口采取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威胁等手段强逼解除该协议,这让卢卫民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因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设单位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有建筑资质的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非法的,无效的,而非法、无效的合同可得利益法律是不保护的,转包单位更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1月19日卢卫民怀着诚挚的心情到雅安市芦山县规划和建设局递交了书面控告书,请求芦山县建设和规划局对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但让卢卫民期待结果还不知要等多久?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此的违法行为难道法律就对他们不起作用吗?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违法的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用吗?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多少保护伞,在为其做保护?望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做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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