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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沈阳3月16日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一矿业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导致17名工人死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以曹志兴为首的12名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葫芦岛市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安排无电焊资质的工人曹某某等进行井下电焊作业。同年12月17日,曹某某等在公司风井内进行电焊作业,不慎造成失火。公司各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也未在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失火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进入副井,最终导致正在副井井下作业的17名工人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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