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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 最高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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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5:0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防雷行政管理、施放气球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技术装备管理、气象资料管理、涉外气象探测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等九类内容

  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记者 庞莹)1月22日,记者从省气象局获悉,《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日前印发。该标准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防雷行政管理、施放气球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技术装备管理、气象资料管理、涉外气象探测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等九类内容,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等五个方面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比如针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一项,行政处罚依据为《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法律法规。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气象设施超过48小时不能正常工作),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5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1000元罚款。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对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隐瞒不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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