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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视频传播后三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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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6:2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丈夫刘春林因为抱怨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何荣霞至今没想通。

何荣霞表示,2016年10月8日晚,作为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的刘春林,和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

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日,三人被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

今年1月13日,涉事企业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抓捕刘春林等三人确系公司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此外不愿多谈。晋江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林文伟称,按正常程序,刘某等可能面临判刑,对于律师和家属的质疑,他称“那是他们的自由”。 澎湃

>>声音

消费者有权差评

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是关键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种轻微犯罪,和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消费者确实喝了该饮料后感到身体不适,对产品质量发发牢骚,即使言语有夸大成分,也不应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如果确实对商家名誉带来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如果只是私下发牢骚,没有传播出去,不构成民事侵权。”

阮齐林说,如果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并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对商家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影响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 华商报记者 刘苗

>>相关案例

发牢骚打差评会惹官司?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难免会买到一些并不称心的商品,对商品质量发发牢骚,或者给商家打个差评就会惹官司上身吗?负面评价和损害商品声誉该咋界定?

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和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

案例1网购给“差评”被告上法庭

据《长江日报》报道,2015年1月,吴女士在淘宝商铺购买了6件茶类商品。经品尝,吴女士对购买的6件商品并不满意。收货半个月后,她在网上填写了商品评价“与超市买的完全不一样的味道,假货!”同时给予“差评”。

店主李先生多次与吴女士沟通,希望她修改或删除评价内容,吴女士不予回应。李先生认为,吴女士的评价导致店铺营业额下降,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吴女士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评论行为是出于恶意,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销量下降与被告的差评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阮齐林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商品有瑕疵,消费者有权进行批评。法律或淘宝规则并未对买家应如何给予评价设定标准,消费者基于交易情况给出差评的行为和职业差评师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评价是否基于事实。正常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质疑,基于自身体验做出主观判断,如评价“假货”等,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不应承担责任。而职业差评师给予的差评是虚假的、捏造的,并不符合商品本身的客观事实,对到卖家店铺浏览的目标人群都能产生影响,相当于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评价,如产生恶劣影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三砸“双菱”空调案

2001年4月,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三人共同承租了某度假村客房部后,向连云港一电器公司购买了84台(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双菱空调器。2001年11月,陈恩等人以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当年12月及次年1月份,时任记者的钱广如在利诱下,先后采写了有关上述事件的两篇报道,在南京某报上登载。2002年3、5月间,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三人分别在上海、南京两市商业、交通要道,三次悬挂“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宣传语,当众各砸毁双菱空调一台。

2003年7月,上海市一中院对这起国内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做出终审判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陈恩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等3人罚金3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陈恩等人在只有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完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散布有关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行为。陈恩等人先后3次砸毁双菱空调的行为,经多家媒体报道、转载,使双菱空调销售量下滑,造成众多商家质疑,被迫终止、变更多份销售合同。经审计,共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且双菱空调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重创,应认定陈恩等人的行为对双菱空调的声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故原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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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杨乃超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争议的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明知没问题而故意捏造,具有损害企业名誉的主观故意。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决,消费者一时气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维权行为欠妥,或过激,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没有质量问题,却被人说成“质量低劣”当众砸毁,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虚假事实,就构成犯罪。

杨乃超提醒,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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