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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和宁化县国土资源局主要领 导联手腐 败至十七名原告千万血汗出借 款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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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 长可以操作法 律程序吗?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重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违 法
& x, q2 w& n1 k* `, ]3 n+ a% U 当事人肖平均于2014年11月4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2014年11月11日梅列区人 民 法 院以(2014)梅民初字第3048-1号民事裁 定书依法保全被 告位于宁化县翠江镇边贸路快递物流地块9997平方米的商服用地。但2014年11月21日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在其邱加德局长的授意下以宁国土资(2014)41号文件向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发出《协助执行异议书》,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次申请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在接到该份《协助执行异议书》之后,既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按照程序作出答复,也未经过原审法 官,就擅自变更保全措施,违 反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因此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召开合议庭)情况下,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仅以该份“协助执行异议书”为由,向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第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说梅列区人 民 法 院作出的第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有错,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应当下达裁 定解除上一份有错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是下达第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 v x/ ]* C- [ 由此可知,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在此次案 件中并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审查、答复的义务,也未告知保全人协助执行人已提出异议,擅自变更了保全措施(本应事先告知申请保全人,以便当事人继续追加保全款项,以维护合法权益)。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的这一做法使得保全的实质发生根本变化,导致本次案 件的当事人及之后9件序列案 件的当事人合 法权益无法维护!, B6 A5 ^9 @, Z4 |-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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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 院是为院 长一个人服务吗?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存在对被告人的财 产拒不执行: c0 H( G6 a; E7 w8 e$ k
在当事人对该次案 件申请强 制 执 行时,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以消极态度对待执行,在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回复第二封《协助执行异议书》后,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也未对宁化县收储中心相关户头及相应资金进行查 封,导致近千万购地款被莫名转走。而据被告人回忆,当时被告人在银 行 卡上仍有余额,《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下达了,但直至2017年1月,未体现任何款项执行到位。而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却于2015年12月23日,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此次执行。在这次处理中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没有依法依规的召开合议庭,违 反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民 事 诉 讼 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且于2016年11月16日才通知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去签订数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12日的《执 行 裁 定 书》,当事人认为这是明显的材料造 假,玩忽职 守,对不 法 份 子的姑 息 放纵,公然的蔑 视 法 律!, p$ P. I0 f/ ~, j
该法 院的林承日院长对藐视法 律工作的行为没有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没有实施积极的行为履行相应的法 律义务,没有肩负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公然侵 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仍以“你们只保全了260万”的错误观念办案,殊不知是由你院发出的第二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了保全措施的改变,丝毫不顾十七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本 案 执 行至今仍无进展。对此,十七名当事人呼吁有关部门对此种“怠于履职”的行为及现象进行及时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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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品芝麻官,你胆子现在还那么肥吗?在这个三明市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局 长邱加德存在隐 瞒不 报 乱 为现象
; n2 l! l8 u/ d) U 此案 件保全的土地按照被告人与三明市宁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42420131105G025)及成交确认书,被告人未在限期内交齐第二期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合同要求,本应解除合同,但宁化县国土资源局迟迟没有做出合法合规的处理。直至2014年11月12日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未被采纳后决定按相关合同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将欲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局长邱加德在没有收到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解除该土地的法 律 文 书时,擅自将该事提交宁化县委 常 委 会上讨论时,故 意 隐 瞒该土地已被法 院 保 全并要求协助执行的重大事实,造成宁化县 委 常 委作出错 误决定,以所谓的“合法”手段收回土地使用权及购买土地的款项以合同违约之由退回给被告人。为了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宁化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于是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于2014年12月底分三次转入该公司。按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对此,当事人认为所谓的《变更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土地出让金退还给了坤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仍是本案的被告,在被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 查 封、冻 结 账 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能产生资金的自由流动?# {" J+ c8 F; `0 J
十七名当事人认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解 除 合 同是违 约行为。根据其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案中,被告方坤元包装材料公司在履行第一期土地出让款之后,第二期的交款期限为2014年1月3日,距土地被法院查封的时间不到一年,不符合该条的约定。而宁化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也没有依据。《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本案中受让人坤元包装材料公司从未向出让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过终止投资的申请,出让人根据该条款提前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 c- h+ P# }% }4 E5 O) J
第一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顺利保全了被 告的相关地块,为什么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还要下达第二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被告明明有财产可执行时,为什么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力?需要解决的土地问题那么多,为什么偏偏就把该案 件涉及的地块拿到宁化县 委 常 委扩大会议上讨论?
. Y. s2 d9 p; ]- B/ E* c) Q 总之,这是一桩由一起民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而引发的三明市宁化县 委部分领 导及三明市梅列区人 民 法 院部分领 导,官 商 勾 结的腐 败 窝 案。我们对这样的腐 败深恶 痛 绝,并希望中 纪 委 领 导 能 重 视这起案 件,能召集精干力量破 案, 为民 除 害。也为了维护 举 报 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 律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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