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此次审理活动得到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县法院院长尹伟的现场指导,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领导受邀观摩,部分执行案件当事人也进行了旁听。 2013年7月26日,潢川县法院对原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人偿还原告17544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并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恶劣影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另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付某藐视法律,擅自将潢川法院查封的300头生猪予以售卖,致使被查封的财产无法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不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采取转移、变卖被查封物品的的方式抗拒、逃避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并分别在庭审前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请求从宽处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 判决、裁定的行为,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每一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公正的保护。 通过此次庭审,有效的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彰显了司法权威。(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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