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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媒:罗尔"卖文"属个人求助非募捐 不受慈善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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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0:2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罗尔事件”酿成了一次不大不小的信任危机。从为患白血病的小朋友转发、打赏,到质疑其父罗尔有能力自救、此事为营销行为,一天之内,公众情绪坐了次过山车。1日,事情有了个初步的结果。经几方商议:微信平台将在3天内,将总计2626919.78元的微信用户赠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户零钱包。

这不是爱心的第一次折翼:去年8月,南京一个家庭有房有车,患儿获600万捐款但后续善款没有妥善处理,其父遭网友联名报案诈捐。“罗尔事件”虽暂告段落,相同的剧情却或许还会上演,摆在人们面前的还是那道关于慈善的新考题:完全陌生人化的网络空间,如何安放好公众的爱心?

需要肯定的是,网络自媒体平台上的慈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众的“公共精神”。传统意义上,慈善救助往往被认为是“政府与企业家的事”,今天,新媒体的低成本让很多普通人迈开脚步,去践行公共精神,去兑现“一元钱也是爱”。说到底,被“你给我站住”的标题打动、为孩子天真无邪的笑脸流泪,并不是丢人的事儿。

然而,在自媒体平台极大地降低了求助成本之时,信息的筛选、甄别成本却也相应提高。现实中,网上求助的不实信息,确实也不在少数。更何况,还有一些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博取眼泪的方式来进行推广、宣传,被人直斥为“带血的营销”。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需要让制度更好地为慈善护航。今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开始施行。然而,法律总是有滞后性,飞速发展的技术、快速变化的社会,总会出现法律调整不到的盲区。恰如慈善法专家指出的,帮助罗尔营销的某公司可能因为“非法募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罗尔通过个人公号“卖文”打赏属于个人求助而非募捐,不受慈善法的调整。那么,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应该如何界定?通过网络求助的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公募主体、公募行为,又应该如何与信息社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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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若是求助信息发出之时,不仅包括疾病的严重、支出的庞大,而且也说明求助者确实无力负担,或许比单纯的煽情,更让人能作出合理的判断。而个人求助之后,所筹集到的资金如何使用、信息如何公开,同样可以有具体的规定。问题出现之处,也正是可以改进之处。民政部门若能及时介入,把罗尔事件做成经典案例,无疑是对公众爱心、民间慈善“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而社交平台的募捐规范、信息审核,同样可以以此为契机,进行建章立制、调整改善的工作。

爱心是容不得亵渎的。不管是不实的信息,还是有意的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这损害的不仅仅是面对他人的苦难慷慨解囊者,更是那些未来可能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从这个角度上说,法治的规范和调整,并非人为增加门槛,而是对于爱心最好的呵护。

在公共生活中,涵养信心和信任;在法治生活中,完善规则与制度。唯有这样,才不会让公众的爱心,在一次次的“狼来了”中被消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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