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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成都青羊区法官邓贤充当泸州老窖保护伞,违法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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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6:0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控 告 书- s  Q0 z& l) |: d# `. ]
! ]9 M, G; Y& D. j; X& y, N! g
    控告人:樊XX/ u5 ]: l4 i' x
被控告人:邓贤,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  电话:028-84525658
: ]1 r4 n3 t* Q. D7 e控告请求:
5 \1 X! `" b. |  V% D被控告人公然违反国家法定程序、枉法裁判,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s! p' M& q. C8 t$ {7 ?4 L! {# D事实与理由:$ m! N* v( v. f% `0 a
控告人对(2016)川010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违法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以及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裁判的相关问题控告如下:
- c( y4 l! s- N" s    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下达判决的事实如下:6 F* X4 d5 P6 `
    本案于2016年5月5日在青羊区法院受理立案,在6月21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无故拖延到11月10日才判决下来。由此可见审判法官邓贤主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被控告人显见其主观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当违法企业的帮凶,给控告人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失,严重影响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形象。
4 W, q2 F; s$ e+ Y6 U( c- U    二、涉案商品无白酒(液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F0 K3 W, K, v% G+ F9 h5 l: `
    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第一条“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对这三种不同形态的白酒,国家是实行分品种许可,即,如要生产液态法白酒需在许可证书上明确注明“白酒(液态)”。对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关于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全许办[2002]16号)第五条“液态法白酒,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作了详尽说明。也就是说泸州老窖生产液态法白酒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属非法产品。 . g# [) }5 E5 M. @( p
然而,泸州老窖出示的“2015年4月3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许可证副页》,该副页载明:下列产品经抽样检验合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4.液态法白酒,使用标准为GB/T20812-2007”。也就是说泸州老窖白酒(液态)生产许可证副页是在2015年4月3日颁发的,但是这种副页也是违法颁发的,而本案诉争产品是在2015年4月3日以前生产的,显然属于无证生产的产品【泸州老窖没有提供出2015年4月3日以前的白酒(液态)生产许可证】。但是,该审判法官邓贤违反事实证据,难道是因为被告是实力强大的泸州老窖和红旗连锁超市属于四川上市公司,未必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方便于该案被告的“及时有效”的庭外汇报而让法官为难?难道是被告“汇报”力度左右了法官判决的方向?或者是因为其它外在因素?
7 Y5 u# z% h+ W1 i% s! R    三、诉争产品“泸州老窖二曲泸小二达人版酒”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的相关规定:
' e( r5 J; {' w) _  E+ F: b# m6 |& ?- X    诉争产品52度泸小二泸州老窖二曲标签配料表标示:水、高粱、小麦、大米、玉米、食用酒精、食用香料。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条规定: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5.1.2.1.2条规定: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照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第六条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泸州老窖二曲“液态法白酒”(使用使用酒精勾调的白酒)在其产品包装上,用虚假的产品名称,配料掩盖产品的真实属性,并通过这些虚假的信息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购买的含“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生产的白酒,其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 l( L# N- o6 g) z7 V4 H. h0 j3 W    综上,在党中央提出严惩违法办案、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严峻形势下,被控告人竟敢顶风违纪、违法,已经严重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并给控告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失。另,为查清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原审同步视频影像及卷宗材料,还控告人以公平,并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追责。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愿意为此次控告行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 ]7 z- l7 ?/ g1 J" ~. c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8 d& t3 _% r! w4 D% U                            控告人:樊XX
. d2 q' b, A1 e8 C% |0 W' F                            5 `) S) t: V" A! K: I

) V" k( R; M% B$ w  u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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