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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疫苗致残案开庭 女童一家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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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1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0月18日,9岁半的朵朵坐在轮椅上,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因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遵义市中医院及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被这个因疫苗而致残的女孩告上法庭。

10月2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作出判决。5天后,朵朵一家拿到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遵义市中医院侵害了朵朵一家的知情权,存在医疗过错;但由于朵朵一家曾申请司法鉴定,该鉴定在2014年8月4日已有结论,从那时到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最终朵朵一家的请求被驳回。

朵朵一家生活的转折点发生在5年前。

2011年10月18日,4岁的朵朵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就读,遵义市中医院来到幼儿园给朵朵补种流脑A+C疫苗。11天后,朵朵的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辗转各地医治后,仍留下了截瘫的后遗症,她的肚脐以下无知觉,大小便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

2012年6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残疾人联合会填发了朵朵的残疾证,认定其残疾等级为一级。经过两年半、3次鉴定之后,朵朵拿到了所患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与接种的A+C群流脑疫苗“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结果,并获得了一笔政府的补偿款。

朵朵的妈妈回忆称,5年前,遵义市中医院到幼儿园给朵朵接种流脑A+C疫苗时,“幼儿园没通知家长到场,也没让我们签知情同意书”。几天后,幼儿园发还了之前上交的疫苗接种本,她才知道孩子已经接种了疫苗。而幼儿园的老师称,在朵朵接种的那段时期,当地还没有发放接种通知单的习惯,“我们在黑板上写过通知,而且上交疫苗接种本就意味着要接种疫苗”。

因为怀疑患病与这次接种有关,在治疗期间,朵朵一家向遵义市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出了鉴定申请。2012年3月5日,红花岗区疾控中心签发了鉴定意见书,调查栏显示,进幼儿园的遵义市中医院防保科“在查漏补种工作中实施接种过程中无差错”。文中未提及曾进行过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字眼,也未有关于幼儿园方面情况的论述。

随后,朵朵一家又向遵义市疾控中心提出了申请,但结果与之前几乎没有差别。因对此存有异议,朵朵一家来到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朵朵家人称,当时遵义市还未有医学会等鉴定部门(按照规定,疑似异常反应的鉴定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组完成,若对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限定日期向所在地的医学会再次申请——记者注),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及委托下,她们的异地司法鉴定最终被受理,并最终得到疫苗与患病“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结论。(详见2015年10月28日本报刊发的《疫苗之痛》系列报道)

今年9月2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朵朵一家的侵权纠纷起诉。朵朵的爸爸吴焱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称,遵义市中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没有履行知情告知的法定义务,以及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在没有监护人委托的情况下让朵朵接种疫苗。

吴焱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此次的诉讼请求有二:一是希望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预防接种错误并令其在《遵义日报》《遵义晚报》上登报道歉;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此次诉讼的相关费用。

10月2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要点在于,被告主体遵义市中医院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是否是适格主体、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朵朵一家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朵朵一家以二被告侵害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主体适格。

2005年6月1日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吴焱认为,幼儿园虽然收取了疫苗接种本,但并未进一步与家长沟通,也未曾向家长询问孩子的过敏史等,这并不等于告知了家长,遵义市中医院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的告知属于“一种默认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条例规定,遵义市中医院在接种前没有向朵朵的监护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朵朵一家的知情权,存在医疗过错;但对幼儿园来说,告知义务不在幼儿园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范围内,因此不存在监管失职。

朵朵一家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法院认为,朵朵的监护人在2014年8月4日,也就是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就应当知道二被告可能存在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事实。而在此后的两年内,朵朵一家并未进行起诉,目前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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