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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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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1:5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原标题: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   我省出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O! Y- R$ z  t4 Q  改变选任制度
) q$ {  {+ d2 m3 U  不再由检察机关选任,让检察权真正受到监督 3 u$ z' t' c$ d; D
  扩大监督范围
0 Z4 L6 v  Z9 r) i7 _  增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四种情形及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等
8 \' t( ^: G* a$ i/ M5 D  细化选任程序 6 g; N$ o1 w' O# W. Y2 T0 S
  明确6个步骤,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 ?/ M# P- s! h& j  `$ V; ]$ k
  《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近日正式印发。让人民真正参与监督,让检察权真正受到监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是这个《方案》的主要目标。《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予以协助配合。参与《方案》评审的专家组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制度的改革创新,“之前由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自己选人来监督自己,难以确保公平公正”。此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将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负责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的管理考核,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 y* Z2 A5 J6 V: D  b6 C5 ?# ~& }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进一步细化,包括确定名额、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社会公示、选任公布等6个步骤,明确“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方案》扩大了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四种情形及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监督范围具体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方案》细化了监督程序,明确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一般案件应当确定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5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 Y: {  o( M9 d) g% J5 U. u7 {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是在已有改革试点的经验上,结合四川实际,并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我省特别要求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职务犯罪案件台账等制度。人民监督员可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查阅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强制措施情况等台账;检察机关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2 y* A1 F; J( t/ O, |" B  按照时间表,今年10月至2017年10月为改革实施阶段,明年底将进入考核总结阶段。(记者 吴忧)
, @& H& b" z% _3 [! \  方案点击
2 ^. ^' i) _& A& N7 ]! g. k  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9 I8 X; I( a! Y$ D; v# f8 q
  司法厅、各市(州)司法局协调人大、政协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 I" r: q( f0 T" d* p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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