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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阿城区两企业发生严重排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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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1:3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广元

百灵环保网讯 “人家是国营电厂,你们是哪的,你们也敢管?”路边一位开三轮的司机指着冒黑烟的烟囱说,“电厂名叫岁宝电厂”。

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也就是中秋节的前两天,本网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工信局圆满完成采访后,在去往开发区管委会的路上,发现阿城区 老纺织厂附近一家电厂的一个大烟囱正在排放灰黑色浓烟,临近另一家离黑龙江科伦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品)大门约200米处的一个烟囱也在冒灰 色烟。

经了解,被称为岁宝电厂的企业全名叫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城北分厂(以下简称岁宝热电),是一家国企。两家相邻的企业大白天直接向空中排放黑烟,这在很 多省份已经很少见到。而中央环保督察组刚离开黑龙江省不久,哈尔滨阿城区就发生这样严重污染的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本网立即通过12369环保热线向哈 尔滨市环保局举报,结果未能打通。本网现场观察将近一个小时,烟还是在排放,拍摄图片和录制视频后,本网便去了阿城区环保局。

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城北分厂的烟囱正在冒着黑烟

到了环保局,一位姓孙(音)的自称是科员负责接待信访工作的女工作人员接待了本网,在大厅阴暗狭小的接待室对本网的证件审查拍照之后,对本网的举报似乎带有抵触情绪。

本网将两家企业正在排放污染的严重情况进行简述之后,姓孙的女工作人员说科伦药品归她的管辖区域,冒黑烟属于正在调试阶段,至于什么时候能调试完,她只说“很快”。关于岁宝电厂污染,则由另一个执法队负责。后经了解,孙某不是管信访的,也负责执法工作。

从本网掌握的情况看,各省环保部门执法方式大多是,接到污染举报电话后,都会尽快安排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制止排污,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本网请求 安排执法人员陪同本网一并到现场制止排污,孙某说有关执法人员都出去了,领导不在家。停了一会,她又说上楼跟领导请示一下。后来,环保局执法大队郭队长告 诉本网,孙某请示的领导不是局长而是办公室主任。

孙某请示的结果是马上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然后将调查结果回复本网。本网曾经遇到有些环保局弄虚作假应付举报者,担心查处结果不实,便要求和 执法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指认。孙某显得有些不耐烦,称本网到现场必须到区委宣传部开“采访介绍信”,“这是区政府规定的”。 本网告诉她已经去过宣传部,并 且证件已经核实登记,她还是不同意。最近陕西长武给记者开介绍信被曝光后,闹得沸沸扬扬,难道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也会这样做?无奈,本网只好再次来到区政 府大楼找宣传部反映,原来区政府并没有这个规定,宣传部只是负责核实记者证件真伪。本网试图通过市长热线12345等通讯渠道,向阿城区牟宏峰区长再次询 问记者到阿城区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访时,是否真的要到宣传部开取介绍信,区政府是否真的发过这样的文件?但联系未果。

后来经过协调,在区委宣传部新闻科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一起来到了岁宝热电。环保局一位姓郭的队长正在厂区内检查。郭队长对冒黑烟的解释是,地下冷却管道发 生泄露,并和电厂负责人刘伟带着本网和宣传部工作人员前往查看泄露管道。刘伟说,事故发生后,他们忘记了向环保局通报。这位负责人也说,冒黑烟的原因就是 因为管道破裂。关于是否安装了除尘和脱硫设备,郭队长和刘伟都说有。管道冷却水与烟的颜色和排污达标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不得而知。

郭队长在被问及如果宣传部工作人员不来,是不是就不能和本网见面说明情况时,他回答说是。

每一个公民都有监督环境的权利,国家设立24小时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公民举报。本网举报如此周折,不知道在阿城区老百姓前来环保局举报会是怎样情景,敢不敢到环保局举报?

就阿城区发生的这两起企业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污的问题,本网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北京市一位环保专家刘先生告诉本网,根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具体处罚的污染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另外,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 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 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新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既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 同保护环境。(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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