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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假释期内贩毒 一审宣判获刑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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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09:4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60岁的朱永瑞曾因贩毒被判无期,后获假释。眼看考验期将至,朱永瑞却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现行。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朱永瑞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朱永瑞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0日其被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朱永瑞与赵某手机联系约定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赵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并由朱永瑞将毒品送至北京市昌平区某地。当日21时许,被告人朱永瑞驾驶一辆宝来汽车到达上述地点时即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车辆和所穿衣物中起获甲基苯丙胺109.32克。次日,公安机关又从朱永瑞的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817.56克。

据了解,该案的“买家”赵某正在戒毒,他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朱永瑞,并愿意配合抓捕。随后,赵某便打电话给朱永瑞,假称别人托自己买毒品,后其同意以300元每克的价钱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为了让朱永瑞相信自己是真的要买,赵某还说到时候跟他一起去拿货的人会给朱永瑞35000元,到时候分给赵某5000,朱永瑞同意了。晚9点左右,朱永瑞来到约定地点,警方当场将其抓获。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永瑞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处。朱永瑞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已构成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应对其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朱永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涉案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未实际流入社会,故可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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