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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 支付比例最高可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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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1:2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方位、全覆盖、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其中,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支付比例最高达到90%。

  提高保障水平

  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

  支付比例最高可达90%

  《通知》提出,要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按照该《通知》,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

  《通知》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完善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个治疗年度支付药品费用最高15万元

  《通知》提出,要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入大病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充分考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承受能力和患者个人负担,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自愿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谈判,承诺保障供药。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方面,《通知》明确了两种筹集标准。具体而言,首先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以住院统筹方式)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或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不再另行缴费。同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而上述两种标准筹集的重特大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管理。

  此外,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方面,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以个体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未满12个月的。

  本报记者 侯初初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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