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刘甜 许鹰)4月27日,犍为县法院立案庭审结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这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确立司法确认制度以来犍为法院审结的首例司法确认案件。 2014年4月21日,某企业在进行作业时发生李某之妻陈某疑似天然气中毒事件,导致陈某民事行为能力受损,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28号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书确认陈某表现符合有害气体中毒所致精神障碍,评定陈某目前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4月20日,该企业与李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南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某企业于协议生效起30日内向李某支付协议确认费用人民币951352元。为确保协议得到履行,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到我院立案庭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庭受理此案后,组织审判员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是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之规定,裁定确认申请人李某与某企业于2016年4月20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裁定书于今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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