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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日租房内抢劫卖淫女:不算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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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2:1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 通讯员 林风雷)三名男子在网上相识后,为了弄点钱花,分工合作抢劫卖淫女。
  他们认为,在日租房里抢劫,不算入户抢劫,就算被抓也不会很严重。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三人被认定入户抢劫,两名主犯获刑十年,在外接应者也获刑五年十个月。
  卖淫女发布卖淫信息被两名男子抢劫
  女子孙某没有工作,在网上通过QQ发布卖淫信息,然后在沈阳市皇姑区的出租屋里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3月21日凌晨1时左右,孙某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说要包宿,谈好价钱后,孙某把地址告诉了对方。
  大约一个小时后,男子如约来到了孙某的出租屋,进屋就给了孙某800元。睡梦中的孙某听见开门声,惊醒后发现男子正在开门,又从外面进来一名男的。两人 进屋后,把孙某放在衣柜里的钱包翻了出来,里面有现金、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两个人离开后,孙某挣脱捆绑的胶带,到邻居家借电话报了警。
  2014年4月,“嫖客”初某、和初某一起抢劫的李某以及在外面接应二人的由某被警方抓获。三人都是80后,其中初某还拥有硕士研究生文凭,是沈阳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
  初某供诉,他们三人是在QQ群上认识的,都想尽快地弄到钱。为了解决钱的问题,实施了抢劫卖淫女的方案。
  公诉机关指控,初某、李某和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初某提出犯罪行为地是孙某租用的日租房内,孙某租用该房从事卖淫活动,而不是为了生活,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院认定入户抢劫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4时30分许,初某、李某进入沈阳市皇姑区一出租屋内,使用电警棍、胶带等物品,采用捆绑、拍照、语言威 胁等手段,强行劫取孙某2000元和银行卡三张、手机两部、居民身份证等物品。之后又用抢劫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21000元。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初某、李某、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认定初某三人均犯抢劫罪,主犯初某和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从犯由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应按入户抢劫量刑
  此案主审法官林风雷表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 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案发地沈阳市皇姑区的出租屋为孙某承租使用的房屋,租期一个月,不排除孙某在此居住生活的用途,具备了与外界相对隔离及生活使用的私闭性,符合“户”的特征,所以应按入户抢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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