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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篡改补偿款款上做手脚 1万变成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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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5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门头沟雁翅镇饮马鞍村原党支书付兴军,私自将村土地出租,并在补偿原土地租户时,采用在补偿款收条上添加多支付金额的方式,将其中实付的1万元收条改为11万元,将10万元据为己有。《法制晚报》记者获悉,门头沟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付兴军有期徒刑5年。
  案情 村支书篡改补偿款 被指控侵占40万
  52岁的付兴军于1993年3月起,担任北京市门头沟雁翅镇饮马鞍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职务;2008年5月3日,付兴军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29日,雁翅镇党委撤销付兴军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职务。
  据检方指控,2006年12月13日,付兴军在担任北京市门头沟雁翅镇饮马鞍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与北京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将本村口芹至关沟的土地租给该公司,租期50年,租金50万元。当日何某将全部租金存入付兴军的账户。
  随后,付兴军将租金补偿给土地上的原租户,在支付给租户于某、孙某建房补偿款的收条上,付兴军添加、篡改了金额,将其中的40万元占为己有。
  检方出具了两张收条,一张日期为2006年8月26日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付兴军交来房子补偿款(110000元)拾壹万元整”,收款人为于某。第二张收条日期为2007年元月28日,内容为:“今有饮马鞍村支付给孙某建房补偿款(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收款人为孙某。
  检方认为付兴军将于某的1万元收条改为11万元,将孙某的5万元收条改为35万元,共侵占公款40万,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5年3月6日,付兴军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付兴军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赃款10万元。
  庭审 被告人不认罪 称只是失误
  在庭审中,付兴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认可,他称自己没有对收条进行添加、篡改,但因工作失误,愿意对10万元承担责任。
  付兴军称,在门头沟饮马鞍村任党支书期间,他第一次把村口芹至关沟的土地租给了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2006年,他把土地收回,跟研究院协调,只要给土地上的原租户相应赔偿,双方就解除合同。
  后来,付兴军把土地租给了一公司,公司代表人何某将50万元转账到他的账户。他用这50万元对研究院所承包土地上原租户的建筑物进行了赔偿。
  付兴军称,他一共赔给了三方,收款人分别是于某、孙某和张某,三人都给他打了收条。“于某和孙某的收条是我写的,张某的收条是他自己写的,三张收条一直由我保管。赔付三人钱时也都是我单独给的。”
  付兴军的辩护人提出,付兴军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付兴军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付兴军的行为应属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收条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日期为2006年8与26日收条上的“于某”签名字迹是于某所写,该收条上的数字“110000”中十万位的“1”和汉字“拾”是添加、变造形成的。而对孙某的收条没有鉴定出问题。
  此后孙某的收条又进行了再次鉴定,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为,日期为2007年元月28日收条上“350000元”中的“3”及“叁拾伍万元整”中的“叁拾”与正文其他黑色书写字迹主要成分未检出明显差异,无法判断“3”及“叁拾”是否为添加形成。
  证言
  一租户证实只收到1万补偿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证言中称,2006年12月份,他与门头沟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当时付兴军任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及党支部书记。合同签订后,他将租金50万元转账到了付兴军的个人账户。
  付兴军负责清理土地上原租户的遗留问题,怎么处理的何某说自己不清楚。付兴军说他租赁的土地已经经过村委会人员履行了相关程序,但是何某没有与村委会其他人员接触过。
  村委会的多名干部在证言中称,并不知道村里于2006年12月和何某签订合同的事情,付兴军也从来没有向村民委员通报过,饮马鞍村账户上也没有收到过关于租地的任何费用。2013年底,何某的公司把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起诉了,村委会才知道付兴军与这个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户于某的证言显示,他从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负责人李某手中租了一块位于饮马鞍村的土地,租期20年。2006年,付兴军说要将承包的土地收回,但没有给补偿,他们就把书画院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书画院退给他们押金3万元,没有其他补偿。
  于某说,后来他找到付兴军协商,付兴军给了他1万元现金,还准备好了一张收条,他就在收条上签了名字。
  判决
  认定侵占10万元 判5年
  法院认为,付兴军在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中检方指控付兴军将30万元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付兴军称没有对支付给于某建房补偿款的收条进行篡改的辩解,及辩护人所作付兴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因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互印证,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付兴军家属代为退赔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门头沟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付兴军有期徒刑5年。退赔的赃款10万元,发还门头沟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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