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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租房每月也能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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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0:0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30日讯(记者 岳东)11月3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泸州市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该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上限为缴存职工每人每月500元。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细则》放宽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按照《细则》,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每次提取额须小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上限金额为缴存职工每人每月500元(目前按租住面积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核定)。提取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季提取或按年提取。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需将相应的提取资料提交到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处,由专管员根据本单位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大厅办理。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出租单位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以及提取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租住商品住房的,要提交的材料有:提取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交地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及提取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记者还了解到,该《细则》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三年之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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