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检察院近日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对一名被羁押285天后无罪释放的走私案嫌疑人樊金娣给予6万多元国家赔偿。但樊金娣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质疑赔偿额太低,其羁押期间因无法做生意相关损失巨大,将起诉法院索赔约百万元。 回放:为获线人奖举报走私 今年58岁的樊金娣是香港一艘船舶船主。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06年,一名男子以重金利诱樊金娣,欲通过他的船只走私一批药粉到珠海,樊金娣为了赚取线人奖金,随后将此事告知海关缉私先人“阿红”,阿红将此事向海关方面报告后,让樊金娣按照对方要求走私,以便海关在珠海布控查获该案。案件的结局出人意料,在樊金娣的配合下,走私人员和货物被抓,但他作为走私船只的船长,其一方面参与走私、一方面举报的正义行为也在司法界引起争议,最终经珠海检察院批准,樊金娣被以涉嫌走私为由羁押285日。 但珠海市中院审理后认定,樊金娣得知有人雇其走私后,立即向海关线人汇报,并与对方共同商议帮助海关查获本案走私活动,以得到线人奖金,其在本次走私活动中的主观意识并不是真正的走私,而是为了向海关举报获得奖金,同时走私活动事先已由线人向海关汇报,海关已知情并同意,而且本次走私活动确系海关根据“阿红”提供的线索查获,樊金娣没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其主观上并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樊金娣被无罪释放。 检方:羁押285日赔偿6万多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向樊金娣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经查明,樊金娣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06年5月1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同月12日被拱北缉私局执行逮捕。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货物罪对樊金娣等提起公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珠中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樊金娣无罪,樊金娣共被羁押285日。 检察院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樊金娣被羁押285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现决定“对樊金娣被羁押285日按照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19 .72元计算,赔偿人民币62620 .2元”。 当事人:羁押期间船停损失大 “赔偿金额太少了,我被羁押期间船只停摆,损失很大,这些损失同样应该给与补偿才合理”樊金娣昨日告诉南都记者,正常情况下,其平时靠船舶经营每天可获利1166元,但因为此案,他被羁押大半年,船长证身份证件也被扣押了26个月,其间其无法从事运输,直到二审认定其无罪后才归还,导致这期间他无法从事运输,每个月的船只经营损失等共计90多万元,加上该案对其精神也带来阴影,检察院也应该给与其精神损害赔偿,“我觉得应该要100多万才算合适。”樊金娣说,其已委托朋友正在着手准备起诉事宜,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索要100多万元国家赔偿。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表示,国家赔偿仅针对当事人被限制自由时的人身损失,不包括财物等其他经济损失,至于船舶被扣、证件被扣无法运营这些经济损失要申请赔偿缺乏依据,近年来司法纠错的案件中,都只有对人身限制自由的赔偿,都不包括附加的其他财物损失赔偿。
9 g# ?" |' w. x- u- z/ E s: v1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