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先生等人出资每人购买了一套住房,如今已过去近六年了,仍没有拿到房子。房没买到手,钱还不给退,一气之下,骆先生等80名购房者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交了钱六年也没拿着房 2009年8月,骆先生与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资料、团购、论坛)买卖合同,购买温哥华花园一套20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约定2010年2月交付使用。骆先生先后两次支付给对方17万余元购房款。时至今日,骆先生也没能拿到新房。 无独有偶。王先生也在该处购买了一栋588平方米的别墅,总房款153万余元。签订合同时,王先生交纳了登记金9万元。2009年9月,缴纳了首付款45万余元。由于开发商迟迟不能为其办理贷款手续,时至今日也没能拿到新房。 骆先生、王先生等人与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多次交涉未果,2014年年底将其起诉到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喊冤称遇“不可抗力” 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房屋被政府监管整体出售给沈阳某公司,引发不可抗力。 自己开发的房产,被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及指定所属沈阳近海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沈阳某公司与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房屋整体买卖合同书》,以监管的方式于2011年1月11日转让给沈阳某公司。 根据签署的三方监管合同,沈阳某公司必须于2011年2月底前支付给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4000万元整体买房预付款,该款由政府及腾达公司在银行设监管专户用于向购房者退款。 由于沈阳某公司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政府及腾达公司的三方监管合同严格规定政府监管人有最后决定权,沈阳某公司违约和政府监管不力使自己失去款项支配权而无法向购房者退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约困难,请求法院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同时,请求相关部门允许自己为购房者进行正常产权备案,允许公司恢复施工以完成收尾工程。 法院认为不存在不可抗力 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骆先生等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而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自认其至今仍不能交付房屋,骆先生等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履约不是客观情况造成的,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故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退房还钱给利息 对于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要求政府取消对交易备案的冻结、允许其恢复施工完成收尾工程的主张,因其上述主张均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处理。 7月20日,辽中县人民法院公布了王先生、骆先生等人案例,依法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返还购房者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辽中县人民法院透露,目前,已有80人因购买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开发的温哥华花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辽中县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67起,还有13起正在审理之中。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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