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未成年不予执行 学生篡改同学志愿构成侵权,父母监护教育失职应担责……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张某等与李某、某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张某、李某(均系化名)原为海南某学校同班同学。当地中招系统以考生准考证号为登录账号,某学校统一修改本校考生初始密码后,由各班班主任通过微信将学生账号、密码单独发送至学生家长。张某完成志愿填报后,再次登录系统时,发现个人志愿信息遭他人篡改。 随后,张某与父母向教育局了解到,有人登陆张某账号修改志愿。张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传唤李某接受询问。李某称,因对张某辱骂自己怀恨在心,看到张某准考证后登录张某系统,篡改志愿。 当地公安机关向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李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不予执行。事发后,张某填报补录志愿,被海南某学校录取,就读至今。 张某和父母向法院请求判令:1.李某和父母赔偿学费、住宿费、课本教辅费、膳食费、开水费等合计96096元;2.李某和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3.李某和父母登报一周赔礼道歉;4.某学校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经允许擅自登录张某中招系统并修改张某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导致张某与报考的志愿公立高中失之交臂,已 侵害张某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篡改志愿时未满16周岁,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李某本人名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支付。某学校并未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场合将学生的身份信息、登录密码信息向不特定人公布,未造成张某私密信息泄露,无过错,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李某篡改张某志愿,张某和父母为此支出高于公办普通高中应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为避免诉累,一并处理高中3年学费、住宿费。综合考虑海南某学校情况,并结合公办普通高中亦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数额,酌定李某的父母赔偿学费、住宿费损失38000元。案涉事件确实给张某和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5000元。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和父母应赔偿张某和父母各项损失43000元,张某和父母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损害结果的范围所及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同时判决李某和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和父母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在海南省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李某和父母负担。。 . r8 @: V {! S0 p; ?$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