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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田某出去散步,回到宿舍发现张某正在强奸妻子,妻子拼命挣扎,大声喊“不要,不要!”。张某见田某进屋,就从床上下来。田某与张某扭打在一起,田某用菜刀将张某砍死。温州中院判田某无期徒刑。 判决出来之后,马上成了最火的新闻。什么是新闻呢?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判决不符合常理,有奇特之处。很多网友疑问:以后丈夫发现妻子被强奸怎么办呢?这好像违反了我们基本的人伦道德观。' J* k R Y1 E1 C$ E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T% R5 Q1 @" }' E/ {0 l
法院判决田某构成犯罪而不是正当防卫的理由应该是:张某看到田某进屋就从床上下来了。也就是说,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而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田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 g( z) x" P Q4 q' }5 G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是却经不起推敲。请问:哪个强奸犯看到人家丈夫进屋了会选择继续强奸?除非精神病人。从床上下来就是停止犯罪行为吗?能不能这么机械的理解犯罪行为的过程呢? s9 G1 y$ v2 e# M9 H5 s
强奸,从最初的计划、准备工具、殴打被害人、强行发生关系到逃跑,这是一系列的动作的行为,不能机械的把其中一部分认为属于犯罪行为,而另外的部分不属于犯罪行为。张某已经去世了,我们不知道他从床上下来的目的是什么。也许是为了逃跑、也许是为了伤害田某、也许在伤害了田某之后再一次强奸田某的妻子,我们不能排除有穷凶极恶的人。即使新闻报道上写的也是扭打在一起,并非仅仅是一方打另外一方。; p. ^: Q; f c3 p: t
我们设身处地的回想当时的整个环境,如果田某表现出软弱的话,是否会对自己和妻子带来更大的伤害呢?张某是否会为了掩盖罪行而杀死田某和其妻子呢?这些并非无端的猜测,强奸犯在那个时候做出这样的举动是有可能的。所以本文认为:张某从床上下来后,危险性并没有消除,犯罪没有终止,这个时候双方互殴,田某杀死了张某,属于正当防卫。
, {9 q, g- Z/ M 很多人知道,如果在美国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如果主人怀疑可能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伤害的话,是可以开枪的,这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制度不同,但是道理相通。一个人再不合适的时间侵入他人住宅,并且有可能犯罪的情况下,不能等到他在犯罪中的时候再正当防卫,否则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就本案而言,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已经开始犯罪,而且是强奸罪。这个时候,不能仅凭张某从床上下来这个情节就认定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而是综合当时的环境,认定张某仍然存在暴力犯罪或者行凶的可能性。而男主人无论出于恐惧还是其他原因进行的反击,都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 g+ `: h: G
另外,对正当防卫行为开始点的认定本案也存在问题。正当防卫的开始点不应该认定为张某从床上下来的时候,而应该认定为田某发现妻子被强奸的时候。因为在这个时候,田某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意图,并付诸行动。这个时候,强奸正在进行中,并非中止。另外,对于犯罪行为终止也不能过于机械。就强奸罪而言,几乎所有的正当防卫中,发现有人阻止的时候,强奸犯都会先停止强奸女方的行为,跟第三方即正当防卫者互殴。如果在床上,都会先下床,并且强奸案在床上的比较多。如果按照这个案件的逻辑,强奸犯只要下床了就不属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的话,强奸案中很少存在正当防卫了。这种理解忽视了正当防卫还有一个过程,这是很荒唐的。
) K) n/ v1 x9 ?. t6 f& ~ 综上,本文认为,无论田某是否上诉,本案都应该再次审查,切莫出现想彭宇那样的案件,流毒至今。否则,让天下的丈夫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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