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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网络电视须配节目审查人员 违者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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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09:3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 @" ]0 h3 {2 J$ _京华时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否则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这意味着互联网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0 ~4 r9 l1 |4 ?0 e  q( A
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
+ e$ m; f; D8 R( ~征求意见稿解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 n% `4 x+ u, G% u+ ^6 _; l* e* D时政视听新闻节目应为“官方”出品2 @2 x9 C' ^) i2 a9 S) S" ^
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七大基本条件,其中包括要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资金和相关资源;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O5 ?0 m! t6 n  i! `# Q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特别提出,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类节目和其他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这意味着,互联网或将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 Y$ ]+ r8 n) J9 `5 R1 d未配节目审查人员或被处3万元罚款) v6 }" E" n) [( z& S1 X. U# s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集成、播控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拒绝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的节目信号接入请求,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1 L+ S: z  k- d4 ]7 q0 B  w6 b
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和节目审查人员的、或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办法的节目未及时删除的、或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履行报告义务的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9 o/ d, @9 j: A/ G2 G/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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