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w5 ]4 h. D' G8 ^( @3 |$ O更令人揪心的是燃气管线的乱象。在多个乡镇街道的走访中发现,部分区域燃气管线如“蜘蛛网”般私拉乱接,不少管线直接横穿空中,仅靠简易绳索捆绑悬挂,无任何固定防护措施,随时存在脱落泄漏风险。部分路段的燃气管道与电线交织缠绕,接口处无防护装置,沿线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完全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设施保护的明确规定,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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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晰:双重责任不可推卸 违法必究有依据 6 U5 r h5 i# A- N" N' ^6 `/ z m 燃气安全保障实行“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双重机制,这在国家和地方法规中均有明确界定,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清晰可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燃气经营者必须对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四十八条明确,未定期巡查检测的燃气企业,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 ~' K5 `9 ^- P, A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县级燃气管理部门需加强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日常巡查、隐患上报职责;同时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开展巡检维护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私拉乱接燃气管线的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z2 w. |4 V0 g; k/ z6 m, W6 O
从广安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燃气企业未落实设备巡检的主体责任,属地住建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的监管责任,乡镇街道也未做好日常巡查,多重责任的落空,是此次燃气隐患丛生的核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