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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小”“偷的少”是不是就可以不能承担法律后果?1月12日,湖南湘潭一名15岁未成年人因盗窃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2天。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湘潭县首例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2026年1月8日凌晨,河口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河口镇涓水村停放在家门口的小车内被人以拉车门方式盗走现金3100余元,十多包香烟。 接报警后河口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通过大范围调取监控,追出了两名嫌疑人作案前后的轨迹,并确定了两人准确身份分别为张某某、刘某某(均为15周岁)。 1月12日,民警获悉两人均潜回家中有事,将两名嫌疑人迅速抓获到位,经初审,两人如实交代当晚的违法事实,并同时带破三起行政案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打破了原法律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一刀切”的局限,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未成年人也应为其严重或重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无侥幸,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要守住行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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