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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雨荷 于 2015-4-28 18: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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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人:赵苏霞 身份证号:411222196504293526 电话:18623984880( X- n+ E# u. ?* M# d$ C
(我是本文发帖人,我对本文真实性、发帖和转帖行为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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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的一名普通村妇。
O R( @7 T, I; l V 2012年3月,我被一张签着我名字,但我却从来没有见过的巨额借条告到法院,老公无法承受124万元巨债的压力离我们母女而去。
- s+ W5 `, t0 N2 @ 为了澄清我的清白,我数次要求湖滨区法院对我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就在我们确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滨湖区法院却又擅自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依此下达了让我偿还杨学刚巨款的判决书!) g2 F! \" Y1 {, `' X& }
这张借条上的签字真的是我的笔迹吗?三门峡法院如此判决是助纣为虐还是彰显司法公正呢?
) F z7 \+ \' R' F! q+ b7 n 湖滨区法院擅自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违法鉴定
9 T9 X Z, j0 T6 @! v' B% G3 S$ b6 v$ @ 2012年3月,我忽然接到湖滨区法院的传票,我才知道杨学刚凭借一张124万元的借条将我告到湖滨区法院。& u: h! ?$ V6 P# [1 d
我从来就没有见过这张借条,更不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产生的。面对用圆珠笔签的“赵苏霞”三个字的借条,我知道唯有笔迹鉴定才能辨别借条的真伪。
: k6 V5 K; _5 _/ d/ d$ u 在我的数次要求下,双方当事人与湖滨区法院的法官协商指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笔迹鉴定。
|& A+ T. O6 @- b6 U1 s1 n 我向法院预交了5000元的司法鉴定费,又交上所有的鉴材,湖滨区法院在没有向我下达选择鉴定机构书面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将鉴定单位改在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且在向西南政法大学司学鉴定中心发出的委托书内除法院的专用公章及办案人签名外,其它事项均为空白,没有任何鉴定内容。! R9 Q2 p9 ?& W" W* v7 w
我不知道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到这样一个空白的委托书后是怎样做出了借条上的签名是我本人字迹的结论。
~. l: c* _- A. _ 三门峡中院拒不接受河南司法警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 J: f8 G. G% M% _+ H
看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我懵了,一张我从没有见过的借条,他们怎么会鉴定出署名是我本人的结论呢?
8 |, |0 }6 V( b" D- e6 x 我申请重新鉴定,可是一审法院以我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予以驳回。: n8 `' ~# Z5 T& G- n$ i
我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以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m$ t/ n; ?. m. ^ o7 G& P% F( R
万般无奈,我于2013年6月9日,经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到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重新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了“赵苏霞”三字与鉴材上赵苏霞非一人书写。
( S" T0 C& W; R( {" [9 u 我拿着新的鉴定意见书到三门峡中院申请再审,可这三门峡中院以一二审法院未委托这个鉴定机构来为此事件做鉴定、还有委托是单方行为、鉴定的借条(鉴材)是复印件为由,又给我驳回。* W* A5 r% q" N' U
三门峡两级法院的作法明摆着是逼我承担这空穴来风的巨债!
' k) K. _% X: Y+ F 新的鉴定报告再次证实了借条的笔迹不是出自我本人+ n$ R5 X$ f3 Z1 R
为了能让自己早点洗去不白之冤,我依法调取了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无异的证明后,又在三门峡公证处对新的鉴材做了公证,然后以邮寄的形式请京安拓普专业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进行鉴定,其结论为:鉴材上的“赵苏霞”与公证过样本上的赵苏霞签名字迹倾向性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0 b' k$ y" o& t' W. V: j
此鉴定结论与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完全一致!8 e; T* q) U" q3 V3 D# [3 J! U7 b# o
我不知道三门峡两级法院为什么仅凭西南政法大法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为判案依据,但我知道假的东西真不了,虽然三门峡两级法院对我的合理上诉进行了驳回,但这并没有影响我继续上诉求取公正的决心,我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党和政府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玷污神圣的法律,相信总有正义的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还原事情之真相,让我做一个正常人,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去!5 O) m' w2 ]) E; k7 g; l
此案不再审就谈不上有司法公正0 ^/ W/ U" ^3 U4 i
新的鉴定结论证明借条上的签字并非是我所为,新的鉴定结论证明我遭受了天大的冤屈,有人勾结法院对我实施司法迫害。
. y' P3 S5 ~) x i) S' i( m D8 x 我从来就没见过这张借条,此借条产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更是扑朔迷离。三门峡两级法院却胆大包天,竟然判令我与赵剑波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真可谓天降砖头正好砸中我这个若村妇。
, P' `! ~+ G7 l4 f/ W4 Y0 E 在一审中,我就提出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以我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予以驳回。
' c# h6 W# R, M* r# P7 O, D$ u 在二审中,我依然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可二审法院以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当我重新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法院变脸不认可我的“单方面鉴定结果”,心中有鬼的法官担心什么?' d$ q( d& N7 W
现在,我到湖滨区一审法院的档案室依法调取、又到三门峡市公证处对我重新鉴定的鉴材做了公证之后的鉴定结论出来了,此借条的签字和我无关。2 l y& X2 ~! S8 h) {6 s8 R
新的鉴定结论昭示着,原一二、再审法院仅依据程序严重违法的司法鉴定便草率、不负责任的做出威严的司法判决书,其行为实在令人不寒而栗。我与杨学刚根本不存在124万元借款债务,实在令人难以服判。 p0 z- a3 |$ |0 F0 d0 w
为维护法律尊严不受践踏、我正承受着不白之冤,依据新的北京司法鉴定意见书、实际借款人赵剑波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声明书,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究”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此案应该为通过再审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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