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报》用1.5版刊发了牡丹江中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 李传良,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黑龙江鸡西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他长期在鸡西市工作,曾任鸡西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国资办主任等,2012年1月任鸡西市副市长,2014年4月转任鹤岗市副市长,2017年3月,54岁的李传良辞去公职。 李传良曾主管城建,任内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据报道,李传良曾和时任鸡西市市委书记许兆君(已获刑)交恶。他曾实名举报许兆君违规报销家人差旅费。在辞去公职前,他把家人也转移到了国外。 2020年9月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黑龙江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通报中还提到,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李传良为躲避调查目前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法院此次发布的公告显示,李传良逃匿境外的具体时间是在2018年11月15日。 2020年7月10日,李传良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0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了通缉令。 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 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 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一个特别程序。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真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当然不是。我国法律就此专门安排了一大利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其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近年来,被使用该程序的腐败干部不乏其人,其中还有“大老虎”,比如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014 年 8 月 29 日,任润厚被查。1个月后,他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等,上缴国库。 2018年,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此次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提到,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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