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法接受如此残忍杀害我女儿的人,现在还能正常去上学。”4岁女儿被杀害逾200天后,湖北荆州公安县的郑先生一直无法释怀。 这位父亲直言,自己正在经历一场“漫长的等待”…… 一桩无法令加害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杀人案 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占桥村,说起这场命案,很多村民都说:“两家就住门对门,平时村里的孩子们常在一起玩,真不知道怎么就变成了这样。一个这么小的小女孩,太可怜了。那男孩太残忍了。” 郑先生的女儿泡泡(化名)被杀害时是4岁3个月。2023年8月30日18时左右,一家人发现泡泡不见了,经过数小时搜寻后,泡泡的遗体在村中一口粪缸中被发现。郑先生说,办案人员后来告诉他,泡泡是窒息死亡。 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泡泡家对门邻居的男孩小东(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郑先生说:“正对着案发菜园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小东领着泡泡进入菜园,以及小东十余分钟后独自一人离开菜园的影像。办案人员对我转述说,小东很快就向办案人员供认,他把泡泡徒手掐至昏迷,再将她头朝下拖入菜园茅坑屋的粪缸里。”
监控录像画面中,小东带着泡泡走进菜园 泡泡的外婆向记者讲述了她在案发后听到的作案细节:“他(小东)把泡泡按到了粪缸里,还拿菜园里的砖头、木块把那里压了起来,不让人发现。” 泡泡的外婆还说,事发当天19时左右,她在寻找泡泡的过程中,和小东打过照面,她问道:“你到底把泡泡妹妹带到哪里去了?”在泡泡外婆的记忆中,小东的回答是:带到村委会那边空地去了。事实上,小东撒了谎。他所说的“村委会那边空地”,与泡泡遇害的菜园尚有相当一段距离。
案发现场的茅坑屋 “他当时说的这些谎话,害得我们一时找不到泡泡。这男孩子(小东),胆子大得很。”泡泡的外婆说,“事发那天晚上,有4个民警围着这男孩子问话,他看起来却一点事都没有。一个11岁的孩子,像是30岁似的。” 真相大白后,令郑先生和妻子邓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因为加害者作案时未满12岁,无法令其承担刑事责任。 “我被告知杀人的男孩过年后正常上学” 2024年3月20日,在泡泡离世203天后,郑先生向记者回顾了他大半年来的经历。 “去年11月1日,我和我爱人带着案情相关材料来到公安县检察院服务中心。接待的人回复说,还没有接到这个案子,可能还没立案,也可能不会到检察院,所以目前受理不了。”郑先生回忆说,“我又打电话给办案的崔警官,他回复说,肇事男孩在矫正学校,正在走精神及心理鉴定流程,具体需要多长时间暂时说不了。” 2023年11月28日,郑先生再次向办案人员询问案情,得到的回复是:因肇事男孩没有家族病史及年龄较小,暂做不了相关鉴定。 时间来到2024年1月17日,这一天,郑先生接到了来自公安部门的一通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向他宣读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内容:因作案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撤销案件决定书 1月22日,郑先生收到了邮寄的书面文件“立案告知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他说,在超过200天的时间里,这是他从公安部门处收到的唯二书面文件。 接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郑先生和妻子感到无法接受。他致电公安县政法委的一位戈姓书记,希望获知杀害女儿的男孩小东后续将会如何。 “戈书记在电话里告诉我,撤案决定是公安局做出的。戈书记还说,这个男孩子在做心理矫正,过了2024年春节后,要回去正常上学。”郑先生回忆。 “意思是,过完年后正常上学,没有任何约束?”郑先生当时是这么问的。 “是的。”对方回复说。 郑先生告诉记者,这就是截至目前他所了解的全部信息,“那男孩现在有没有正常上学、在哪里上学,我目前不掌握这些情况。作为受害者的父亲,我无法说服自己接受这个结果。” “我不接受撤案,也不接受对方的道歉” 郑先生说,他曾明确向公安县政法委的戈书记表示,自己不接受撤案这一决定。他说,他和妻子目前的诉求是,不接受撤案决定,并希望此案能继续侦查。 郑先生表示,自收到公安县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他一直在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诉相关事宜。截至3月18日,他暂未收到回复。 “我们目前的诉求涉及民事和刑事两部分,目前两部分都在律师的帮助下推进。”郑先生说道。他表示,在案发两周后,当地公安部门曾安排过一次加害方家属与受害方家属的会面:“当时会面刚开始不久,我妻子出现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会面就中断了。” 另据泡泡外婆所述,案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和村大队的协调下,小东的父母赔偿了自己家一笔金额。郑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确有此事,但具体金额目前暂不便透露。郑先生还对记者表示,作为受害者家属,他们一家对案发当地部分有关部门在此案发生后的协调工作有所不满,目前正就一些问题进行交流。 记者向法律界人士了解到,近年来,相关法律已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调整和细化。例如,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郑先生表示,自己在案发后逐渐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也了解到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对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一个父亲,他觉得很委屈和不公。 “我尊重法律,但从情感上来说,我无法接受如此残忍杀害我女儿的人却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接受对方的道歉。我始终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我们希望能等待到事情转机的出现。”郑先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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